温州刑事律师13738778655 25-06-05 08:18
微博认证: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波 法律博主

海棠案涉及的罪名解析本案涉及的主要罪名是《刑法》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基本刑是三年以下+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三至十年+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十年以上或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当然,即便被认定为“淫秽物品”,也不一定就构成本罪,还需要进一步审查行为的严重程度和获利情况。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符合以下两个情形的可立案追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或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若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次或获利达5万元的,则属于“情节严重”,量刑档升格为三至十年;若实际被点击数达到25万次或获利达25万元的,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档升至十年以上或无期。

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