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生企鹅三号 25-06-06 02:54

我不是这方面专家,上网查了一下非法出版物的定性问题:内容上不得包括p1、p2(简而言之,文明社会指标的基本原则)。对于非法出版物的司法解释从内容违法延伸到了侵权责任:不得侵害版权牟利(著作权法),不得诽谤他人(侵权法)。剩下的没截到的都是关于定量的解释。总而言之单纯就同人本而言并非是“没有书号就等于内容一定是非法出版物”的逻辑。(或许有:同人本是否侵权?的疑问,ip法里有个“衍生作品”的概念。简言之,在原著之上表现了一定实质的原创性(作者个人思考的具现化)的衍生作品都不算侵权。)
但是真正给人带来影响的或许就是这个程序问题,根据规定出版需要经过程序审核才能出版,极其繁琐费时费钱费力,所以大部分同人本直接绕过这步,可能在程序上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合法出版物”的定义。
但这也不意味着同人作者本人要被处罚。我仔细阅读了《出版管理条例》,发现它是对“出版单位”的规范,而不是直接对作者进行规范。这对理解程序问题有着本质意义的不同。出版单位的定义是见p4,简而言之,个人是无法成为“出版单位”的。意识到这个重点了吗?在我国“出版”(动词)的定义是由被认可的单位进行的作品发行复制行为(p5)。“出版”的行为主体是出版单位,而非个人,所以即使是发行非法出版物处罚的也是出版单位(见p6一个出版商的回答)。而对于个人的程序处罚我现在还没翻到明确的条例。
也就是说:个人不具备出版资格,也不能成为出版单位,因此个人不能“出版”。而个人委托的印刷行为,是“印刷行为”,而非“出版行为”。如果印厂没有许可,擅自印刷所谓“出版物”(但同人本本质上不算出版物),会构成对《出版管理条例》的违法,但责任在印厂。个人在此过程中,除非有实质侵权行为,委托印刷不构成“出版”行为,更不构成“非法出版”行为。
就目前的规范而言,我不知道内容健全,以自己同好圈交流为目的找印厂进行印刷的同人女为什么会被威胁自己的作品是“非法出版物”。内容和程序的问题必须得分别澄清。我的理解可能有不周到的地方,欢迎讨论!

发布于 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