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院书记员的投稿。
我是一名书记员,公众号关注您很久了。看您的内容,发现您很注重程序正义,但是司法机关更关注实体正义,所以有些案子证据方面会有瑕疵,在酒驾案件和职务类案件中会更突出。
我觉得这和国情有关系,比如说帽子人员不足,辅警独立夜查,导致证据出现瑕疵。
可在我看来,有些案件中实体正义比程序正义重要,明明知道嫌疑人有罪,但是因为证据不足不能处罚,我认为这这不利于发挥刑法的警示作用,只有两人在场的情况下行贿现金,除了证言没有其他证据而导致不能立案的不在少数,
像这样的人您从律师角度来看,应当放任不管么?这会不会给官员树立反面例子,只要藏的好就没事?
#我发个微博,请留意.#
发布于 贵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