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神996 25-06-08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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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博主@飞走的云520 写了一篇微博(图1),直接给比亚迪下结论了。虽然我不是比亚迪的粉丝,但是我觉得吃瓜可以,但是下结论还是要基于证据和事实进行判断。从我检索到的信息来看,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比亚迪应该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2018年修订后其实是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以及如果真的受到处罚大概率也不会那么严重。

第一,长城举报的比亚迪常压油箱是涉嫌“整车蒸发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图2),而不是尾气或者其他,因此应该适用蒸发污染物的相关法律法规。

那关于“蒸发污染物”的规定有哪些呢?除了《[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http://t.cn/A6eJDOHM)》(2021修订)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燃气系统向大气排放、蒸发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之外,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层面鲜有具体规定汽车蒸发污染物的,主要在排放标准中进行了规定,目前只搜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部分代替GB18352.5—2013》。

第二,“蒸发污染物”到底是什么?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部分代替GB18352.5—2013》(图3、图4)规定的蒸发污染物,指汽车排气管排放之外,从汽车的燃料(汽油)系统损失的碳氢化合物蒸气,包括:

(1)燃油箱呼吸损失(换气损失):由于燃油箱内温度变化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C?H2.33当量表示。

(2)热浸损失:汽车行驶一段时间以后,静置汽车的燃油系统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C1H2.20当量表示。

所以蒸发污染物和我们公众所理解的汽车尾气(即排气污染物)是有差别的,是指汽车行驶和静置期间向大气释放的燃料,主要涉及燃油箱、燃油系统。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和加油过程污染物,是目前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http://t.cn/A6eJDOHx)》规定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

第三,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比亚迪构成“整车蒸发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面对长城的举报,比亚迪曾回应常压油箱也达标,并且解释了在使用常压油箱时,该公司混动车型满足排放标准的工作逻辑和相关设计。从新闻报道中看,多位动力总成相关从业人员向记者表示,一个具体的技术需求或法规需求,需要用系统工程来分析并找到完整的系统工程解决方案,绝对不是一个配置或一项技术就能解决。是否采用高压油箱,这并不能直接判断排放是否达标,需要以测试结果为准。

另外要想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比亚迪进行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对涉案产品进行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而不是由第三方的举报信息就直接认定。目前并没有搜到任何有关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比亚迪涉案车辆进行抽检的信息,换句话说有关部门暂时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对比亚迪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比亚迪如果真的构成“整车蒸发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可能遭受何种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确定规定了“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并不意味着比亚迪销售的每一辆车都会计算在这个“货值”的基数内。

参考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图5、图6),渝环执罚〔2019〕61号(重庆广本万强摩托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渝环执罚﹝2023﹞49号(重庆市凯米尔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都是对机动车或机动车零部件生产销售企业生产排放标准不合格产品进行的行政处罚。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我们可以看到,有关部门只是对抽查到的相应批次的产品进行处罚,并且处罚的基数最多也就是对应批次产品的货值,而不是该生产商全部同类产品的货值。

另外友情提醒一下,法律问题是非常专业的问题,每一个法条背后的内容很多时候超出了非专业人士的认知。自媒体囿于团队规模和个人经验的限制,在一些专业领域贸然发表非专业的言论,其实是有挺高侵权风险的。我写过一条给自媒体老师们的降低侵权风险的微博http://t.cn/A6eJDOHI,比亚迪这个事情,抛出来这种几千亿的罚款的言论,就涉嫌歪曲事实,侵权风险很大。

希望各位老师们吵架归吵架,但是都别添乱,认认真真科普,本本分分吃瓜。#比亚迪##大气环境##汽车科普帖##微博兴趣创作计划#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