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勤雷
25-06-09 06:16

【不懂就问,台州中院刑庭朱坚法官,请就您作出的裁定解释一下(十四)】

关于本案的回避问题,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一直存在。对于侦查阶段,我们提出温岭检察院应当整体回避,理由是,本案关于温岭法院当年跟执行工作有关制造了108个司法确认假案,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现在是温岭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分管司法确认的副院长现在是温岭检察院副检察长。这两位都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温岭检察院还怎么有资格侦办此案?

朱坚法官因为无法解释这个回避的硬伤问题,直接釜底抽薪把锅端了,朱坚法官在裁定书中写到:温岭检察院并非本案的办案单位,不属于回避范围。

我们看到这个结论都惊呆了,如果温岭检察院不是本案的办案单位,那么这些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责任单位为什么都是温岭检察院?对证人的询问笔录,责任人也是温岭检察院,温岭检察院还在立案后的8月18日,以自己的名义向温岭法院调取案卷。甚至在审判阶段以自己的名义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有没有立功问题。

不仅如此,温岭检察院为了本案几乎可以说是倾巢而出,有出现率极高的张超,有做了大量笔录的吴佳祺、叶宏斌,还有阮军杰、王钻杰,温岭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正副主任检察官和助理系数到位,还有徐晗、段亚平,林盼盼,卢贝贝、金林增、徐和斌、金佳杰,温岭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倾巢出动。关键,第五检察部和第六检察部还分属不同的副检察长分管。

出法律文书、多个科室出大量工作人员、制作了本案九成以上的笔录,全部都是以温岭检察院自己的名义,就这样,朱坚法官居然还能在裁定书上说温岭检察院并非本案的办案单位?

如果不是本案的办案单位,那么就只能是协作单位,按照《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委托手续必须齐全,明确各种委托事项。协作方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作法律文书,承担相应的责任,至少应当注明委托关系。

不是办案单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办案,这应该是常识问题,如果有人被抽调,那也是以实际办案单位为名义。现在问题是,所有这些温岭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做证人询问笔录时,都告诉证人自己是温岭检察院工作人员,在温岭检察院的地方,用的是温岭检察院的询问笔录。

朱坚法官在认定取证程序合法问题时,温岭检察院就有办案资格,在认定回避问题时,温岭检察院就不是办案单位了,对此,朱坚法官恐怕很难自圆其说了。 http://t.cn/A6eXx5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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