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查出艾滋医生未告知伴侣致感染#什么地狱级笑话[疑问]婚检查出艾滋病,医生到底能不能告诉配偶?这事儿居然还有争议?法律条文都写得清清楚楚:能!必须能!
首先看看《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乍一看好像是给感染者隐私上了把锁,严禁未经同意公开感染者个人信息。但拜托!告知配偶和“公开社死”能是一码事吗?公开那得是大喇叭对着一群陌生人吆喝,可配偶是和感染者朝夕相处、健康直接受影响的人啊!
再看《母婴保健法》第9条,白纸黑字写着,医生做婚前卫生咨询,得给人说清楚科学信息、讲明白后果!第14条更绝,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医生必须把情况掰开了揉碎了告诉当事人,还得给出预防治疗建议!这字字句句不就是在说——医生有义务、有责任让配偶知道真相!
婚检查出艾滋,医生却瞒着配偶,最后导致感染,这想想都让人后背发凉!人命关天的健康大事面前,别再抠字眼搞模糊地带了,该说的就得说,这不是泄露隐私,是在救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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