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共通感”是其审美判断理论中的核心预设,也是理解其美学主观普遍性的关键所在。这一概念并非我们日常经验中所说的“普遍共识”,而是一种先验的预设,是审美判断得以成立的逻辑前提。它不是实际存在的心理能力,而是主体间审美可沟通性的根本条件。
康德强调,当我们做出一个审美判断时,比如认为某物是美的,我们总是期待他人也能赞同这一判断,即要求普遍赞同。然而,这种普遍性并不能通过概念来证明,比如科学判断那样依靠定义和推理,也不能依赖经验统计,比如通过调查发现“大多数人喜欢”来支持。因此,康德必须预设一个所有人共有的主观基础,这就是共通感。它确保了尽管审美判断是主观的,但却具有普遍有效性的诉求。
具体来说,共通感的内涵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理解。首先,它指的是人类认识能力在特定条件下所达到的一种“自由和谐”的状态。当一个对象的形式,比如一幅画的构图或一段音乐的韵律,引发我们的想象力与知性之间的自由游戏时,我们就会产生愉悦感。共通感正是预设了所有人类都拥有相同的认识能力结构,即想象力和知性,因此在相同条件下,这种“自由和谐”的状态能够被普遍触发。例如,当我们面对一朵花时,我们的知性并不强制用概念去定义它,而是让想象力自由地感知其色彩和形态,二者协调运作便产生了愉悦。康德认为,这种心理机制是所有人都共有的。
其次,共通感为审美判断的普遍有效性提供了根基。审美判断之所以能够要求他人也同意,是因为它基于对象形式符合人类共有的认识能力结构,而共通感则保障了这种符合对所有人成立。这种普遍性并不是指“事实上人人赞同”,而是一种“理应赞同”的规范性要求。也就是说,审美判断的普遍性并非建立在实际统计或经验归纳之上,而是建立在对人类心灵结构的先验预设之上。
此外,康德的共通感与日常经验中的“共同感受”有着本质区别。日常经验中的“共同感受”往往是通过文化习俗或生理相似性形成的经验归纳,而共通感则是一种先验预设的能力,是人类普遍的认识能力结构所决定的。共通感的作用不是描述实际存在的审美共性,而是使审美普遍性成为可能,它赋予审美判断一种“应当如此”的规范力量,从而将审美与感官快适、道德善区分开来,确立了美的自主性。
康德之所以必须预设共通感,背后有着深刻的逻辑必然性。首先,共通感解释了“无概念的普遍性”这一审美判断的核心特征。如果没有共通感,审美判断的普遍诉求就会显得武断,仿佛只是个人主观的强加。而共通感则赋予了这种普遍性以理性依据:因为人类心灵结构相同,我的愉悦感对你也应有效。其次,共通感避免了审美陷入相对主义的泥潭。如果没有这一预设,审美就会降格为纯粹的个人口味,比如“我喜欢辣”这样的感受无需他人同意。而共通感则将审美与感官快适、道德善区分开来,确立了美的独特地位。最后,共通感连接了个体与普遍,使主观感受通过共通感获得“主观的普遍性”,从而弥合了主体性与普遍性之间的鸿沟。
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共通感不仅仅是一个美学概念,它还具有更深层次的哲学意义,体现了先验人类学的基础。康德在《判断力批判》的第20至22节中明确指出,共通感是一种评判能力的理念,它预设了每个人所具备的认识能力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达到一种普遍可传达的情调。这意味着共通感指向的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先天条件,即所有人共享的感性-理性结构。共通感成为自然领域与自由领域之间的桥梁,使个体审美体验升华为普遍人性共鸣,从而暗示了道德性的可能。
从整体上看,共通感的精髓在于它体现了康德对人类理性统一性的深层信任。它并非一个具体的实体,而是使审美成为可能的逻辑支点;它超越了个体差异,预设了心灵结构的普遍同一性;它赋予审美判断以规范力量,使主观感受升华为人类共在的证明。简言之,共通感是康德为“美”的普遍性奠定的先验人性基石——因为我们是人,所以能彼此理解美。这一概念不仅构成了康德美学理论的核心,也深刻影响了后世对审美、人性以及主体间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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