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歌曲简介文案一事,我本不想多谈,因为这种事情,若在其他行业,真是再简单不过。可惜不论多么简单,只要与粉圈沾上关系,顿时便会变得极为复杂起来。你渴望还原本质,就不得不费心抽丝剥茧,你费心抽丝剥茧,就不得不遭人断章取义。
然而,实在禁不住某些人自以为得理,于是咄咄逼人的姿态。我的私信区,也不堪其扰,非要我表态,大有叫嚣撺掇之相。如果我没有说法,往后发表任何正常的音乐批评,或许这些人都会借以此事,搅浑水,堵人嘴,混淆视听吧。既然如此,我就尝试捋捋。
首先,已经可以明确的是,所谓的歌曲简介文案抄袭(此处使用“所谓”一词,稍后自会详细说明),是发行方的责任,而非艺人团队的责任。关于这点,不少微博声明,已经非常清楚,在此我便不过多赘述了。我想要讨论的,是另一个鲜有人发现,并且非常容易令人混淆的概念,即抄袭的界定。这也正是我刚才要在“抄袭”一词之前,添加“所谓”一词的原因。
我原本以为,《四点的海棠花未眠》的歌曲简介文案,与《珠玉》的歌曲简介文案,几乎一字不差,毕竟已有“抄袭”这样锐利的字眼。但是实际阅读以后,发现这两首歌曲的简介文案,只是句式结构相同,具体的用词、文意、主题,却是截然不同。如果不考虑这两篇矫情的烂文案,皆是由AI生成,那么我承认,《四点的海棠花未眠》的歌曲简介文案,必然是有参照《珠玉》的歌曲简介文案。然而,这样的参照,在法律意义之上,不论如何也无法构成抄袭。法律对于文本原创性的保护,是在表达方面,而非结构方面。随你咨询任何一位知识产权专业的律师,把两段文案摆在他们眼前,他们也绝不会认为其中存在抄袭或侵权的情况。
既然在法律意义之上,无法构成抄袭,那么在道德意义之上,是否构成抄袭呢。抱歉,我认为依然不构成。文学创作之中,具有“仿句”这样一种修辞手法。百度百科释义:“句式仿用,文字内容不能完全一样,只要被模仿的是句子的形式,不管是单句或复句,都列入仿句”……由此可见,《四点的海棠花未眠》的歌曲简介文案,就是典型的仿句。类似的仿句,在文学创作中,可谓屡见不鲜,连化用都谈不上。所以,如果想要在道德意义之上,说明歌曲简介一事,存在抄袭情况,那么可能需要革一下文学创作理念的命。
其实,我并不想为发行方,或者说发行方团队的歌曲简介文案创作者开脱。如果不是AI生成,这么烂的文案,都能仿得出来,足见业务能力之低。更重要的是,虽然在广义的文学创作理念中,这样的仿写本身,不构成道德瑕疵,但是作为发行方,理应考虑现实的复杂情况。说得更直白些,就是理应考虑粉丝的狂热程度,以及营销号的阴险程度。如此显而易见的后果,用脚趾盖都能够想到,发行方,或者说发行方手下的歌曲简介文案创作者,却依然如此,实在是对艺人团队这个乙方不负责任。
综上所述,歌曲文案简介仿写,难以构成道德意义上的抄袭,更是无法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抄袭,最重要的是,此事责任划分,还几乎与艺人团队无关。所以,这件事情,如果要算到艺人团队头上,实在需要拐出比《珠玉》这首歌曲的转音,还要更多更大更高难度的弯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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