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5-06-11 08:48 微博认证:2024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情感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看了一个文章,觉得蛮有收获的。上海一中院公众号,蒋庆琨、严晓岸法官撰写的《赡养纠纷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 类案裁判方法》。赡养纠纷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因赡养问题产生的矛盾,涉及法律关系较多,法院需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赡养主张、赡养能力及赡养协议等,依法确定权利义务。接下来我介绍一下文章以及自己的补充,感兴趣记得看原文

一、赡养主体
子女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赡养义务的主体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相同,养子女、继子女对养父母、继父母是否具有赡养义务需结合收养、抚养关系判断。如案例一中,王某某虽由王某抚养,但仍是张某的法定赡养人。
其他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 :《民法典》第 1074 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时,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顺位优先,且女婿、儿媳不属于 “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仅负有协助赡养人履行义务的责任,丧偶且主动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女婿有权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

二、赡养的主张
1.经济供养 :审查费用是否与赡养有关,是否用于满足被赡养人日常生活起居,以及剔除能以其他方式补偿的部分,如医保报销、第三人责任填补等。
2.生活照料 :需判断被赡养人是否存在生活起居的现实困难及赡养人是否有能力与条件履行照料义务,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的,可按被赡养人意愿委托他人或养老机构照料。
3.精神安慰 :审查被赡养人看望需求的真实性、赡养人过往未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情况及赡养人实际负担能力等。

三、赡养义务的承担
赡养费用的确定 :原则上应满足被赡养人生活、居住、医疗等需求,考察被赡养人自身状况、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及赡养人赡养能力等综合确定费用。
生活照料义务的确定 :需判断被赡养人居住保障主张的合理性、必要性,考察其个人状况、居住条件及赡养人负担能力等综合判断。
多个赡养人各自赡养义务的承担 :考虑被赡养人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及各赡养人不同情况等综合酌定赡养义务分担。
委托赡养情形下赡养义务的承担 :赡养人依法负有赡养义务,委托赡养方式下,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赡养人义务。被赡养人拒绝居家养老选择委托赡养时,综合多方因素考量赡养人是否承担相应费用。

四、对 “分家协议”“轮流赡养” 等民间惯例的司法认定规则如下 :
1.“分家协议” 的司法认定规则
部分免除赡养义务条款无效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系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人身专属性与法定强制性,不得通过协议约定予以免除或排除。如 “分家协议” 约定某子女不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该条款无效。即使父母在协议上签字同意,也不能免除该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
涉及财产分配的协议有效 :“分家协议” 涉及家庭共有财产分配等其他内容的部分,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有效。例如,协议约定将家庭共有房屋分配给部分子女所有,受分配的子女应按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赡养义务仍需履行 :受分配子女如未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父母仍有权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因为赡养义务的履行不应以财产分配为前提条件,且并不因 “分家协议” 的约定而直接消灭。

2.“轮流赡养” 的司法认定规则
赡养义务不可免除 :同样基于赡养义务的法定性,“轮流赡养” 协议中若约定某子女不承担赡养义务的条款无效。即使协议约定由部分子女轮流赡养父母,未被排入轮流顺序的子女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非轮流顺序子女的赡养方式认定 :对于 “轮流赡养” 协议中未排入轮流顺序的子女,父母可要求其以支付赡养费等方式履行赡养义务。这是因为赡养义务的履行方式具有多样性,除共同生活照料外,支付赡养费也是履行赡养义务的重要方式之一。
父母意愿优先 :如果父母明确表示不愿意与部分子女共同生活,即使存在 “轮流赡养” 协议,也不能强迫父母违背自身意愿去该子女处生活。此时,未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仍需以其他方式履行赡养义务,如支付赡养费、承担医疗费用等。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一些协议:
1.赡养人委托他人或养老机构照料的赡养义务承担
赡养义务不转移 :赡养人委托他人或养老机构照料被赡养人,并不意味着其赡养义务的转移或免除。即使赡养人已经通过委托赡养方式对被赡养人进行了赡养,其依然依法负有赡养义务。
确定赡养义务范围 :在委托赡养情形下,赡养人具体承担的赡养义务方式及范围,应根据委托赡养的具体状况来确定。如果委托赡养未能满足被赡养人的全部合理赡养需求,赡养人仍需就未满足的部分履行赡养义务。
尊重被赡养人意愿 :如果被赡养人拒绝居家养老而选择委托赡养方式(如入住养老机构),赡养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费用,应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年龄、生活及医疗需要、子女数量、赡养人的收入和赡养能力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实际需求、经济状况及是否存在替代方案等因素的前提下,对于被赡养人自身可负担部分的费用应予以扣除,剩余部分可确定由赡养人进行负担。

2.赡养协议是子女或其他法定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就赡养事宜达成的协议,具有人身专属性和法定义务基础。而遗赠扶养协议是被赡养人(遗赠人)与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签订的,约定由该个人或组织承担被赡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在被赡养人死亡后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协议,具有合同约定的性质。
在赡养类纠纷中,若被赡养人与他人(通常是继承人以外的主体)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该主体承担被赡养人生养死葬义务并享有受遗赠权利,则该协议实质为遗赠扶养协议,而非赡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签订,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在遗产分配时,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受遗赠人优先于法定继承人取得遗产,体现了尊重被赡养人意愿和鼓励他人履行扶养义务的立法精神。即使存在遗赠扶养协议,法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并不当然免除。在遗赠扶养协议未完全覆盖被赡养人所有合理赡养需求时,法定赡养人仍需对超出协议范围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赡养责任。

作为律师,你做此类案件,作为原被告,你要如何举证?
​一、代理老年人(被赡养人)关键证据清单​​
(一)经济供养类证据
​​收入证明​​
退休金/养老金银行流水
存款证明、理财账户明细
城乡居民保险待遇领取记录
​​必要支出凭证​​
医疗费票据(原件)+ 住院病案首页
护工服务合同+付款记录
每月固定消费清单(水电燃气费、物业费票据)
​​消费水平佐证​​
近6个月超市/药店购物小票
当地统计局发布的基本消费数据
(二)生活照料类证据
​​失能状况证明​​
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失能诊断书
残疾人联合会鉴定报告
​​居住现状证据​​
房屋现场照片
租赁合同(如需租房)
​​监护缺失记录​​(自家装监控)
(三)精神赡养类证据
​​沟通拒绝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子女拒回)
通话录音(含子女拒绝探望的明确表示)
​​探望缺失证明​​
养老院访客登记表(近1年无子女签名)
自家监控录像(证明子女长期未出现)
​​精神损害后果​​
医院出具的情绪障碍诊断书
心理咨询记录(载明因孤独引发抑郁)

二、代理子女(赡养人)关键证据体系​​
(一)义务减免类证据
​​父母过错(虐待或不支付抚养)
​​高收入证明​​
父母名下房产证、车辆登记证
有价证券账户资产证明
​​第三方责任证据​​
医保报销结算单(显示自付比例低于10%)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含护理费赔偿条款)
(二)已履行义务证据
​​经济供养记录​​
银行转账凭证(备注“赡养费”)
微信/支付宝赡养费支付记录
​​生活照料凭证​​
陪同就医挂号单+医药费支付截图
家政服务合同(由子女付费签署)
​​精神关怀证明​​
家庭合影
节日礼物快递单据(寄往父母住址)
(三)履行能力限制证据
​​低收入证明​​
劳动合同+近6个月工资流水
失业登记证+社保断缴记录
​​特殊负担证明​​
重大疾病诊断书(本人或配偶)
子女学费缴费通知

最后赡养协议、遗赠抚养协议以及所谓的分家协议,轮流赡养协议等最好让律师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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