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维说法 25-06-11 20:32

投 诉 书
投诉人:郭佑先,男,汉族,原系益阳市赫山区法院法官,住益阳市益阳大道2XX号,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600709XXXX,联系电话18907379333。
被投诉人:叶晓颖,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投诉请求
1. 请求对被投诉人叶晓颖涉嫌玩忽职守、包庇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纠正针对投诉人的错误刑事裁判,保障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投诉人认为:益阳市相关司法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行为,自2014年7月23日起多次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控告刘志飚、罗建能、白峰、王伟俊等人涉嫌违法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前期控告及处理情况
2014年7月,投诉人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控告刘志飚、罗建能、白峰涉嫌滥用职权罪、刑讯逼供罪、包庇罪。2015年7月20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查处工作人员肖茶陵口头反馈督查结果,认定刘志飚在刑事侦查取证中存在多次严重超时疲劳审讯、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依法制作讯问笔录等违纪违规行为,需依法追责处理。2015年10月21日,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监察室口头告知投诉人,对刘志飚作出行政警告处分,对罗建能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二、后续处理中的争议
投诉人认为上述督查不彻底、处理偏轻,持续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2017年至今,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原有调查结论”为由,未重新调查案情,对投诉人提出的刑事裁判纠错及刑附民案件监督请求,以“检察院管不了、无权查处”为由口头答复,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投诉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后,仍被要求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映,导致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
三、被投诉人的责任质疑
投诉人认为,叶晓颖作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投诉人控告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存在玩忽职守情形;明知被控告人涉嫌犯罪而未依法追诉,涉嫌包庇。上述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等规定,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
此致:中央第三巡视组
投诉人:郭佑先 2025年5月18日

附:证据(照片)12张;

发布于 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