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法律版 25-06-14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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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个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如新的经营者无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新的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律师说法#

案情简介 :2023 年 8 月,余某兵与李某口头约定以装修为投资入股筹备中的某凡健身中心。2024 年 3 月 12 日,余某兵与李某、某凡健身中心达成装修款结算协议,约定某凡健身中心分期偿还余某兵装修款 60000 元。同月 20 日,某凡健身中心字号更名为某博健身中心,经营者变更为冉某华。后因某凡健身中心、李某未按期偿还装修款,余某兵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博健身中心、冉某华、李某连带偿还装修款 60000 元。
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余某兵装修款 60000 元,驳回余某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发生变更,债权人要求受让经营者承担原经营者经营期间债务的,如果原经营期间的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者受让经营者未明确表示加入债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要求原经营者承担其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其依据是,《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是以经营者或经营者家庭责任财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商事主体,其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责任主体在经营期间便已确定,相应责任财产范围也已确定。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变更时,原经营者的债务与变更后的经营者并无实质关联,故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变更前的债务,应当由原经营者承担。

这个案子给我们的实务建议如下:
1.对债权人
如果你要主张权利,个体工商户变更前的债务应由原经营者个人承担,除非新经营者明确表示担保或债务加入;这是本案的启示。
如何签合同时做一些准备呢?
我觉得与个体工商户签约时,可以要求经营者以个人名义签署连带责任保证书,避免主体变更后追偿困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经营者变更需经债权人同意,否则视为债务到期”。
发现经营者变更后,立即向原经营者主张债权,并书面通知新经营者声明债务归属(留存证据);若新经营者愿意承接债务,必须签订书面协议,确认其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

2.对新的经营者
举证债务形成时间发生于变更登记前,其非当时经营者;提交转让协议:证明已约定转让前债务由原经营者承担”,自身无承担意思表示。
不签署任何承认债务的文件,不与债权人单独协商还款方案,也不要去还钱。
若需延续字号,在登记备案时加注“新设主体”,不承继原债务”(看各地市监局是否支持)。

最后提醒一个新规,市场监督总局发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可以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并申请设立新的企业,也可以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