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王宝玥检察长】
王检察长您好:
我是杜家迁,上周五,我前往贵院,向工作人员递交了致您的信函,表达了希望当面就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胡伟亮案与您沟通的意愿。对此次沟通,我充满期待。今天,我再次向您表达一些想法。
若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最终决定起诉胡伟亮案,考虑到副店长和伟鹏此前已被榆次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作为正店长的胡伟亮将面临怎样的判决?更进一步,若在庭审中,我提交山东、辽宁等地涉及北京国一案的多份判决作为参考,这些判决显示,同样身份、同样行为方式、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甚至上亿的案件,判刑仅为两至三年。而胡伟亮案涉案金额仅百余万元,却可能面临七八年乃至十余年的量刑。相比之下,其他地区类似金额的案件多未予起诉。如此悬殊的对比,必将导致司法裁判进退两难的局面,届时榆次区人民法院又将如何取舍?
既如此,我们何不防患于未然,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合理方式化解潜在风险?在现阶段,解决本案的途径有多种,我们只需找到平衡点即可。我方也愿意为此作出最大努力。正因如此,我真诚希望能与您就本案进行深入沟通,共同探寻最稳妥的解决方案。
我静候您的回复,联系电话:1386143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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