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徐玉强 25-06-16 09:50

#徐玉强第一百四十次民告官#→起诉人#原告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补证#天津二中院#维持#一审生效民事判决#充分证明“原告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与被起诉人“被告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法律依据#(2006)汉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的三份买卖本区凯乐老年公寓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徐玉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李孝明办理本区凯乐老年公寓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被告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应依法核准转移登记到#原告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名下才符合生效判决规定。

综上#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民事#生效判决证明被告市规自局行政行为违法#,充分证明行政核准转移登记到徐玉强名下错误的证据确凿。 http://t.cn/A6eyjE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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