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公众号刚发了一个有趣的案例。其核心就是讨论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雇佣工人从事公司工作时,是否能将该工人认定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的问题。
反正结论就是一人公司中,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雇佣的工人,如果其工作内容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即使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也应认定为公司的工作人员。
员工职务行为致使第三人受到伤害,由公司替代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简单概括一下案情:原告李某在准备装货时,被张某驾驶的叉车撞伤。
原告要求被告公司、张某赔偿120,750.68元,并要求公司股东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被告公司和宋某承认事故属实,但辩称与事故无关,不存在过错或侵权行为。
张某辩称原告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张某虽由宋某雇佣,但工作与公司业务相关,宋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雇佣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张某应认定为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宋某作为被告某某公司的独资控股股东,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某某公司的资产独立于被告宋某的资产,故其应当对被告某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有过错,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辩称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宋某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了原告对被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里,我都不理解,法定代表人为啥要用自己的名义去雇佣,换个没执行能力的人的名义去雇佣不行吗?这就是典型的懂一点法,又不是那么懂。
当然我上面说的话不该说,损害劳动者利益了。
另外对于一人公司,我们反复提醒账务一定要清楚,每年都要审计。千万不要公司与自己的账户之前往来账务很多且无书面理由。
发布于 山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