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斌房产律师
25-06-17 12:32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问:法院明确,购房者无需为烂尾楼开发商买单,此判决将对我国房地产行业产生何种影响?判决执行存在哪些问题?

扬子晚报网5月9日讯(记者 孙锐)开发商逾期交房导致购房合同解除后,剩余按揭贷款究竟该由谁偿还?近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金融审判典型案例给出明确答案:购房者无需继续偿还贷款,相关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案情经过

2020年11月,柏某、杨某娟与连云港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根据合同约定,银行贷款直接打入开发商账户。后因开发商违约导致房屋无法交付,柏某二人起诉解除购房合同获法院支持,开发商承诺继续偿还剩余贷款。但此后开发商未履行承诺,柏某二人被迫代偿近4万元后,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贷款合同并由开发商担责。

法院判决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认定购房合同解除后,贷款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判决解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针对银行“购房者仍需还贷”的格式条款,法院明确指出:购房者既未取得房屋又未实际占有贷款,该条款加重其责任,违背公平原则,应属无效。最终判令开发商向柏某二人返还已代偿的39617.58元及利息,并直接向银行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烂尾楼”纠纷中开发商作为贷款实际使用方的终极还款责任,打破了“购房者房财两失却仍需还贷”的困境。司法实践中首次系统阐释:当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形成“双向担保”关系时,开发商违约导致双合同解除的,购房者无需为无法实现的交易持续买单,切实维护了购房者合法权益。该判决为全国同类案件提供了“三方责任分割”的裁判范例。

答:2003年开始法院就是这样认定的。

在2003~2022年中间的二十年,大部分烂尾的项目都是“买的时候便宜”,烂尾之后反而房价上涨了。

所以那个时候所有的法院都受理,业主起诉退房的案子并判决支持,解除购房合同,解除贷款合同。

直到2022年,由于房价下跌,在2019~2022年买房,然后烂尾的,多半是买的时候贵,烂尾的时候房价降了,这时候突然法院多了一条内部规定,说判退房前要问问保交楼专班的意见:保交楼专班如果不同意法院判退房,法院就会找各种借口不给退房。

比如,我是为你好,这房子能交,退房首付执行有风险。

比如,大气环保不可抗力。

比如,除斥期。

总而言之,就是并不是某个案子画出了新时代,而是这个案子才是合法的判决,是在22年之后,所有的法院判决中,唯一能代表公平正义的判决。

我作为一个见证了整个时代的人,我除了受不了媒体断章取义搞大新闻,我还非常不满评论区总有一群愚昧的人,讲这样一个事儿:

购房人,为什么房价涨了,就要房,房价跌了,就要退房,为什么房价涨的时候你不退钱给开发商?

我就觉得,这不纯XX吗?

首先,房价涨了的时候,开发商、政府都想让我们退房,或者倒逼老百姓交钱,是大伙维权,才能争取到要房子,付出了多少力气和代价。

然后,房价跌了的时候,开发商、政府、银行都想强塞没盖好的、没竣备的、没消防验收的、没房产证的、房子质量极差的房子给普通人,为了退房,又要克服重重阻力。

明明是房价涨跌的好事儿,全让他们占了,偏偏有同样是没有“社会优势地位”的芸芸大众,跳出来指责自己人。

再三,我们是守约方,就算大家都在争取利益,我们是守约方,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从民法典到商品房司法解释、企业破产法,没有哪个法律不是说,守约方可以选择履约或者解除的,我要房、我退房,本来就是我普通人的权利,而不是你政府、银行、开发商的,违约方和违法方,有什么资格来替我做选择?

最后,退房也好,要房也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让退房或者拖着不交房,才是违法违约的。

这个事儿最烦人的点,就是大家居然把违法的干预当成理所应当,把合法的权利当成了天上掉馅饼,真是时代的悲哀。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