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警惕高丙芳律师案变成南京彭宇案
当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可能存在冲突的时候,该如何取舍?
昨日,备受关注的高丙芳律师代理农民工讨薪被指控虚假诉讼案二审维持原判(高丙芳被判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涉案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判处缓刑)。关于本案的事实,各方媒体披露的事实是众说纷纭,在没有看到完整卷宗材料前,个人无法评价事实如何。但本案判决可能会带来的连锁反应,已经开始发酵。
1.可能不会再有包工头会预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有罪判决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建筑行业和代理律师都会产生深刻认识:包工头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将会丧失优先债权和追究总包连带责任的实体权利。
2.可能很少会有律师再敢代理农民工集体讨薪的民事诉讼了。
3.再一次宣誓了认罪认罚制度所不应有的“威慑力”。就事实而言,即便涉嫌虚假诉讼,高丙芳作为代理律师,最不济也不会比民事诉讼的原告犯罪情节恶劣。结果却是,认罪认罚判缓刑,对抗到底判4年。这样的量刑悬殊,不应该是认罪认罚制度该有的能力。
法律人经常会讨论个体正义和普遍正义该如何取舍,通常的结论是不应该为了普遍正义而舍弃个体正义。反过来,假如,退一万步,公正司法会对社会造成连锁的负面效应的时候,那又该如何取舍?要知道,建设工程领域本就复杂,国家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权益,出台了很多突破法律基本理论的规定,这是本案不可忽略的案发背景,更是本案不得不考虑的后续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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