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5-06-18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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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能够看到二审刑事裁定的全文,其中提到的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大家对于本案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应该有自己的判断。让我觉得比较诡吊的是,原告的代理律师不与原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反而与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谋的意图也过于明显。

当时本案爆发的时候,我和同事讨论过这个案件,我们的分歧不在于“罪与非罪”,同事认为以后包工头在收到工程款后,反而不会再积极主动支付农民工工资,等着农民工去起诉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我认为支付农民工工资是包工头的法定直接义务,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的义务是法律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而特殊创设的,所以农民工工资本身就应该由包工头承担第一位次也是终局的支付责任。

本案的核心之一为农民工工资已经得到全部清偿,包工头为了获得工程款而隐瞒农民工工资已经清偿的事实,借用农民工的名义、甚至是虚构农民工的身份起诉总包单位。至于本案代理律师是否知晓前述事实,根据其他两名被告的供述以及提供的录音,代理律师应当是知晓前述事项并不断调整诉讼策略和方案。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