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野子-
25-06-18 16:48 微博认证:音乐博主 微博2025最具影响力音乐演出大V

蜂鸟声明有个很大的问题,为什么不正面回应邓紫棋在与蜂鸟签约之前就加入CASH 协会?

邓紫棋在2005年就加入CASH协会,所有词曲著作权都已登记并授权该机构管理。所以如果蜂鸟所谓“著作权归公司”的合同真的成立,那邓紫棋在CASH登记就属无效或欺诈。

但事实是,CASH多年未曾质疑她的权利归属,反而持续管理其作品的全球公播权。

蜂鸟与邓紫棋的合约也存在争议:“合约期间艺人创作、表演或录制的所有音乐作品、制品(包括词、曲、录音制品),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完整归属于蜂鸟音乐有限公司。”

虽然合同中写了作品归属公司,但不等同合法有效转让著作权,如果公司没有明确的列出作品清单,也没支付转让费用,这个条款在法院看来是“霸王条款”,无效的概率很高。

尤其是邓紫棋在签约时还是未成年,法院会更加审慎认定是否存在真正的“意思自治”转让行为。

蜂鸟拥有原版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这是事实,也无争议。但录音制品权≠词曲版权。邓紫棋的重录,是使用了自己的词曲创作,重新录音,就像Taylor Swift重录以前的专辑,她拥有词曲版权,就有权重录,即便老东家拥有原录音的发行权,也不能阻止新录音合法发行。

另外,蜂鸟称新版录音“在声音美学和旋律上实质相似”,涉嫌改编。这个逻辑其实也站不住脚。

这些作品本来就是邓紫棋本人创作的,她自己对自己的作品再创作,不构成“改编他人作品”。她是词曲著作权人,当然有权重新演绎自己的作品。

蜂鸟的声明中有一句话很微妙:“本次争议本质为著作权问题,与艺人解约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

这句话表面上是澄清法律边界,实则是试图将“创作主权”纳入公司合约的延展逻辑中。但现实是,创作权本来就高于艺人合同,尤其当创作者在与蜂鸟签约之前就有CASH登记的情况下。

反而是邓紫棋提出的“多年未结算版税与劳务费”才真正触及合同违约责任。

CASH是香港最具公信力的词曲创作人协会,同时也是CISAC(国际作曲人协会联合会)成员,登记于CASH就代表了作品著作权已在全球体系备案,这并非普通合同可抹除,尤其在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条约》之后,这种国际登记更具有权威。

可能这就是蜂鸟选择回避邓紫棋在CASH登记的原因吧?

#邓紫棋追讨蜂鸟音乐合法版税##蜂鸟音乐指控邓紫棋侵权#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