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今天@蜂鳥音樂公司 针对邓紫棋重录作品的声明深表胃很不舒服。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十二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故@GEM鄧紫棋 方所录制的音乐作品,于情理是个人原创音乐作品,如自己的孩子一样;于法理而言这些歌曲在发布之初并未声明不许重新翻录使用,且邓紫棋方已支付相关费用。而上架所涉及的公播、网络传播权利,她 2005 年就加入了 CASH协会,即可为她解决了相关传播问题。而且理论上她还可以通过CASH来诉讼侵权让蜂鸟音乐公司有且只有的“铁饭碗”直接下架。
其实,还是那句话,不管是做人还是做公司,仁义和道义都应该摆在最前面的,做人留一线,否则到最后都会自食其果。感觉蜂鸟音乐公司发什么微博都先盖个章,那咱也追个时髦!無條件支持鄧紫棋女士維護音樂作品正當權益![坏笑]#邓紫棋# #蜂鸟音乐指控邓紫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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