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成思律师 25-06-1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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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海传#中的#法制史#充军刑在宋元时已经存在,明朝广泛适用,是强迫罪犯至边远地区充当军户的刑罚。充军原无里程规定,后逐渐形成极边、烟瘴、边远、沿海、口外、近卫和附近七种不同的里程等级。充军适用的对象从犯罪的军人扩大到普通百姓,贩卖私盐、搅扰商税者,甚至放牧牲畜践踏庄田者,也以充军发落。充军期限分为“终身”以及 “永远”。充军远比一般流刑为重。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