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协 25-06-18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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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赛季第十四期#裁判评议# 认定2例裁判错漏判】
6月17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十四期(20250617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共评议12个判例,来自近期的中超、中甲、中乙、女超联赛以及全运会足球项目比赛中相关俱乐部或参赛队的申诉(11个),以及评议组本着统一判罚尺度、提高判罚质量的目的而评议的判例(1个,判例十二)。评议组认定其中2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和两名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14轮,浙江俱乐部VS上海海港,比赛第90+1分钟,浙江队进球,裁判员初始决定为进球有效。VAR介入,裁判员经在场回看后,判进球前浙江队7号队员对上海海港32号队员犯规在先,取消进球,并以守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浙江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双方争抢未对本次进攻产生影响,VAR介入有误,进球应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攻方违规行为发生时,比赛尚未恢复(未踢出角球),不属于VAR可介入的进攻发展阶段范畴。裁判员在比赛恢复前未做出管理。比赛恢复后(踢出角球后)攻方无违规行为,进球应有效。VAR介入错误(对不可介入时段的事件进行了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取消进球的决定错误。(视频:判例1)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14轮,河南俱乐部VS成都蓉城,比赛第13分钟,河南俱乐部10号队员进攻中在对方罚球区内与成都蓉城26号队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判罚球点球,并向成都蓉城26号出示黄牌。VAR未介入。
成都蓉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防守队员不犯规,不应被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成都蓉城26号队员在争抢球时踢倒河南俱乐部10号队员,属于草率犯规,裁判员判罚球点球的主要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另外评议组指出:该犯规未达到鲁莽的严重程度,从防守队员的人数、位置等因素来看,也不属于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的犯规,因此在判罚球点球的同时,无需出示红黄牌。(视频:判例2)

判例三:中超联赛第14轮,河南俱乐部VS成都蓉城,比赛第27分钟,河南队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成都蓉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在边路接球并头顶球的11号队员越位犯规在先,后续进球应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VAR查看进球事件时,对河南俱乐部11号队员是否处于越位位置进行了画线检查,从传球触球关键帧的确认,到攻防双方队员身体部位的选择,以及落线和画线比对等流程,均操作正确,判断结果正确。河南俱乐部11号不越位,裁判员判后续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VAR查看进球后未介入正确。(视频:判例3)

判例四:中超联赛第14轮,河南俱乐部VS成都蓉城,比赛第39分钟,河南队23号队员防守时对成都蓉城9号队员犯规,裁判员向河南队23号出示黄牌。VAR未介入。
成都蓉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9号队员已经形成明显单刀机会,对方犯规队员应被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综合考量河南队23号队员犯规时,犯规地点距球门的距离,以及其他防守队员的位置和可能起到的防守作用,该犯规不符合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的判断标准,应视为阻止有希望的进攻的犯规并出示黄牌。裁判员判河南队23号犯规并向其出示黄牌警告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视频:判例4)

判例五:中甲联赛第12轮,广西平果VS南通支云,比赛第51分钟,广西平果45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封挡对方射门时手臂触球,经助理裁判员协助后,裁判员判广西平果45号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广西平果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队员手臂处于自然位置,不应被判罚手球犯规和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广西平果45号队员封堵对方射门,手臂触球时处于使身体不自然扩大的位置,应判手球犯规。另外,该手球犯规阻止了对方有希望的进攻(射门),但不属于故意手球(手向球移动),按照竞赛规则,判罚球点球的同时,无需出示红黄牌。裁判员在经助理裁判员协助后,判广西平果45号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的决定正确。(视频:判例5)

判例六:中甲联赛第12轮,广西平果VS南通支云,比赛第55分钟,广西平果8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对方队员争抢球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广西平果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争抢球时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现有视频无法清晰展现双方队员争抢时的接触情况、触球情况以及守方队员是否有犯规动作发生,支持裁判员临场做出的未判罚犯规的决定。(视频:判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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