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人问了一个问题,遗赠抚养协议的被遗赠人,是否要承担遗赠人的生前债务?
我们知道,继承人/被遗赠人清偿债务的原则为限定继承为限,以及债务+税款清偿优先于继承。#律师说法#
但是遗赠抚养协议,毕竟不同于普通的继承或被遗赠,其本质上是一个双务合同,被遗赠人在遗赠人生前是要履行相关义务的,也就是 扶养人付出了大量劳动,才能取得遗赠财产作为对价。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因此遗产债务清偿顺位为:
1.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优先清偿债务;
2.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含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按所得遗产比例清偿。比如遗产总额100万元,债务80万元:法定继承人继承60万元→需全额清偿债务;剩余20万元债务由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在受赠财产40万元范围内按比例承担。
3.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别地位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高于遗嘱和法定继承,但不改变债务清偿顺位。扶养人仅在法定继承遗产不足清偿时,方需以受赠财产承担责任。
所以,债务清偿顺序: 法定继承人 →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
不过这里有个争议点,那就是1163条的受遗赠人不包括遗赠抚养协议当事人,理由有三:其一立法结构缺陷,遗赠扶养协议被放在“遗产处理”章而非“遗赠”章,说明其特殊性;其二,1163条的“受遗赠人”不应包含协议受遗赠人,因二者在性质(双务/单务)、撤销权、对价性等存在本质差异;最后,法理上,让承担生养死葬义务的扶养人再偿债显失公平。
因此,该观点认为债务清偿顺序: 法定继承人 →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 →遗赠扶养协议受遗赠人(劣后) ,且需要扣掉扶养费用。其中该费用包括实际支出的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费等,并可包含合理劳务补偿 。
综上,主流观点认为,法定继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含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 按所得遗产比例清偿 。其法律逻辑 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属于“受遗赠人”范畴,故纳入第二顺位清偿主体;债务清偿优先于财产分配,体现“遗产首先用于偿债”原则。
例外观点其实是源于上海虹口法院2018年的一个案例,该判决认为,若其他遗产足以偿债, 遗赠扶养协议受遗赠人无需清偿,其享有劣后清偿性 。若其他遗产不足偿债,仅以 “扣除扶养成本后的净遗产价值”为限 按比例清偿,且劳务付出可折价扣除。当然遗赠抚养协议有被撤销的可能,比如恶意避债 ,协议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如转移主要财产导致偿债不能);再比如,显失公平,扶养人实际付出(劳务+费用)远超所得遗产价值。
所以怎么保护遗赠扶养人的利益呢?可以在协议中明确“费用补偿机制”
我们约定遗赠人按月支付扶养人一定劳务补贴(如每月3000元),该费用视为遗赠人生前债务, 可从遗产中优先清偿 。比如这么约定“甲方每月支付乙方扶养费人民币______元,该费用从甲方存款中扣除;若存款不足,由乙方垫付并于遗赠财产中优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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