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dux_Austriae 25-06-20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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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农民逃避官府剥削而投效豪强地主的动机不同,中世纪的自由人委身封建主成为农奴有这么几种情况:

一、出于爱情。为了同该领主的农奴成婚,因为庄园管理农奴的规则是,欲嫁娶本庄园农奴的自由人,须先委身为奴;如果是其他领主的农奴则要么请求原主人将其 “捐赠”,要么先行赎回自由而后再委身。在文书档案中常能看到,某人花钱从主人那里赎回了自由,目的在于成为另一人的农奴,娶他的一名女奴。这一规则旨在避免出现农奴夫妻身份不同 (即一人自由,一人为奴),或分属不同主人的情况。这两种婚姻不仅会导致管理困难,而且可能导致他们所占有和积累的财产归属不明、他们的后代身份不清等问题。

图尔的圣马丁修道院档案中,11世纪某市民奥伯特以自由之身娶了修道院的女奴为妻,当妻子亡故后,他又续娶了自由女子帕莱特露蒂为妻。圣马丁修道院副院长奥多就此向法庭起诉奥伯特,认为他按照前一婚姻,早已成为修道院的奴仆。奥伯特先是在法庭上加以反驳,之后无奈承认自己是修道院奴仆。他的新妻子帕莱特露蒂 “因不愿与丈夫分离”,也履行了同样的仪式而成为修道院的女奴。两桩前后相继的婚姻使两位原本自由的人都成了修道院的奴仆。

如果嫁娶涉及两位主人,情况往往会很棘手。农奴的婚配很多时候领主是真的没有办法控制,教会“婚姻自由”的教义也约束了这种控制,随之而来的人身权利和财产纠纷就非常麻烦。还是图尔的圣马丁修道院,一对农奴奥里克和希尔德伯格有个女儿吉尔德。吉尔德私自嫁给了安茹伯爵的农奴米歇尔。吉尔德与米歇尔所生的孩子随父亲成了伯爵的农奴。这些子女中有三人在外祖父母(即奥里克和希尔德伯格)亡故后,分割了他们遗留下来的土地、房屋和葡萄园(这些当然是领受自修道院的)。修道院遂向法庭起诉,称此三人因他们的母亲而属于修道院的农奴。法庭判决此三人不得占有这些遗产。三人不服裁判,决定借助其主人安茹伯爵的力量夺回在法庭上失去的东西。伯爵为此先后在府邸召集过两次法庭和调解会,还派人前往修道院调查。最终,经过多番 “商量”、“威胁”和 “行动”,双方达成了和解。修道院向三人支付了15利弗尔,而三人则同意放弃对遗产的主张,伯爵作为调解人承诺若三人再行异议则予以惩罚。修道院这钱花得着实实在有些冤枉。

西欧中世纪的领主们发展出多种办法解决此类利益冲突。比如,获益的一方向受损的一方转让另外一位农奴作为补偿;双方各出一名农奴因婚姻移居到对方那里时,双方通过协商交换移居者,同时确认两桩婚姻;相邻的两位领主也可能签订协议,商定双方之间的奴仆相互通婚时,彼此不必向对方补偿;或者一方作为对另一方的支持和恩惠,承诺己方奴仆因婚姻而移居对方领地时不予追究、不求补偿。后来制度化的做法是,父亲在女儿外嫁时,向领主交纳婚姻捐 (merchet),以补偿领主的损失(参见 http://t.cn/A6JU5fjI)。

二、地产占有。有些自由人委身为奴,是为了领有庄园的房产或土地。这是经济上最常见的做法,以自由之身为领主服务的长工选择成为农奴,以便以封土形式占有该领主的土地房产,让自己与封土永久绑定在一起,即使土地被出售,自己也必须被一同出卖,可以继续领有该地。从这些文书中可以看出,不少委身契约事实上只是其他财产买卖和土地租佃契约的一部分,旨在保障和监督后一种契约的落实。

三、任职需要。领主,尤其是教会领主,在选任有一定财力或地位的人担任自己的地产管理者时,通常要求其委身为奴,以主仆关系加强对其的控制和约束。可以看到甚至有某些骑士为充任修道院某一庄园的管家而委身为奴(参见 http://t.cn/A6HJaTsb)。另外还有一些工匠为了长期受雇于庄园而委身,通常是有一技之长的年轻外来移民,委身后可以终生担任庄园的专职工匠,并且将职业身份传给后代,从而结束漂泊生活,立身安家。

四、刑罚。一些犯罪分子无力缴纳罚金,只能选择放弃自由身份,将自己投效。

五、养老、托孤、庇护等其他原因。一些人将子女委身修道院这样的教会领主是因为自己无力抚养。出于各种原因得不到子女赡养的老人承诺“已经占有和拥有的,以及将来会拥有的一切财产”都捐赠给修道院,自己成为修道院的奴仆,往往也是老人与修道院之间的养老协议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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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