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5-06-20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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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江津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决

哈尼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劳动者薪酬。

2025年4月,江津区检察院对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提起公诉。6月9日, 区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经查,2022年9月1日,江津区“某镇污水处理厂项目部”将该项目中部分劳务分包给被告人陈某某,并签订劳务合同。后被告人陈某某自行雇佣农民工到该项目从事劳务工作。 期间,项目部先后支付陈某某劳务费共计人民币78万余元,但陈某某并未足额支付林某某等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2024年2月7日,该镇社保所联系项目部相关人员、陈某某和涉及该项目的30余名农民工到社保所解决问题,陈某某承诺第二次取钱发放工人工资。 2月8日,陈某某未按约定到该镇政府处理,而是出门躲避。 当日,该镇派出所及区人社局多次寻找陈某某未果。此后,陈某某仍拖欠林某某、王某某等10名农民工劳动报酬人民币134395元未支付。3月1日, 区人社局向陈某某送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陈某某收到该通知书后仍选择逃匿。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江津区检察院切实加强民生司法保障。

以行刑正向衔接促推执法司法协作配合。 检察机关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常规工作联系中,了解到该案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及工程结束后均陆续向陈某某拨付了工程款,但陈某某未按承诺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社部门通知陈某某配合解决问题,陈某某反而出门躲避, 其行为已涉嫌“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且其涉案金额达到追诉标准,检察机关遂启动行刑正向衔接程序,建议人社局将陈某某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以“证据裁判”理念引导侦查确保司法公正 。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受邀提前介入,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金额、如何全面收集陈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方面的证据、项目部先行垫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是否影响够罪等方面引导侦查,对证据调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法律事实,进而证明犯罪的客观事实。

以认罪认罚确定刑量刑提升诉讼质效。 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陈某某开展释法说理工作,鼓励其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依法精准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