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秦余长,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405196204180415,现居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联系电话:18669357985。
作为一名长期遭受司法不公侵害的公民,我怀着强烈的愤慨与对法治的深切期待,实名举报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县公安局及其工作人员佀庆涛(原刑警大队大队长)、王辉(现任禁毒大队队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恳请黑龙江省伊春市公安局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彻查违法事实,维护法律尊严与公民合法权益。
一、被举报对象信息
1.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县公安局
2. 佀庆涛,时任南岔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负责案件侦办期间)
3. 王辉,现任南岔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队长(负责案件侦办关键环节)
二、违法违纪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超越法定管辖权,违规启动刑事侦查
经核查,本案核心关联人车培南户籍于2011年6月16日已迁移至哈尔滨市松北分局中源大街派出所,常住地址为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花园C区18号楼2单元2层1号(联系电话:13904587649)。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关于地域管辖的明确规定,南岔县公安局对本案既无地域管辖权,亦无法律依据介入侦查。其强行立案的行为,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定程序,属于典型的越权执法。
(二)系统性滥用职权,蓄意制造冤假错案
1. 违法使用阴阳文书,超额查封冻结财产
南岔县公安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两份关键法律文书记载金额严重矛盾的情形:立案文书显示涉案金额为200万元,但实际执行冻结金额高达1000万元,远超法定限额五倍。该行为直接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冻结金额应与涉案金额相当”的强制性规定,且未依法为被查封人预留必要生活费用,涉嫌通过“阴阳文书”掩盖利益输送,将司法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2. 非法扣押私人财产,程序完全缺失
南岔县公安局在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未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将举报人所有的私家车从山东威海托运至大连,并交由佀庆涛关系人使用。该车辆与案件无任何关联性,整个扣押过程未遵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定流程,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且至今未作出任何合法解释。
3. 违反法定羁押程序,实施暴力逼供
2015年8月13日,举报人在山东威海被南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押解回南岔后,办案人员公然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拘留后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的强制性规定,非法羁押举报人长达数小时。期间,佀庆涛、王辉等人对举报人轮番实施辱骂、威胁、恐吓,并纵容车培南(非执法人员)两次违规进入办案区参与逼供,严重违反《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关于办案场所管理的明确规定。
4. 伪造证据,炮制虚假债务
2015年8月15日,举报人在刑警队办公室被非法带离,在佀庆涛、王辉等人胁迫下,被迫按照车培南提供、法院副院长曲洪波草拟的模板,书写300万元欠条及利息条款。完成上述操作后,办案机关立即将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形成“以刑逼债”的完整链条。该行为不仅涉嫌伪造证据,更暴露了公权力与司法人员勾结干预经济纠纷、制造虚假诉讼的恶劣行径。
(三)违法后果严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南岔县公安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举报人银行存款被强制执行近600万元,企业经营全面瘫痪,家庭财产遭受毁灭性打击。其滥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伪造证据支持虚假诉讼等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等多项罪名,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
三、举报诉求
恳请黑龙江省伊春市公安局依法对本案立案调查,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处理,彻查南岔县公安局及相关责任人违法违纪事实,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依法纠正错误执行行为,重塑司法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