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之以恒反腐败
25-06-20 12:09

关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公安局南岔县公安局佀庆涛、王辉违法办案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控告书
怀着无比悲愤与痛心的心情,我实名控告伊春市公安局南岔县公安局刑警队队长佀庆涛及刑警王辉在办案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恶意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恳请黑龙江省伊春市公安局依法彻查,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还受害者公道。
一、违法事实经过
2015年8月13日,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未出示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南岔县公安局刑警王辉、韩勇仅凭案外人车培南的诬告,于山东省威海市对我实施强制传唤。当时仅有我与年仅5岁持有加拿大国籍的孙子秦嘉鸿在家。两名刑警无视现场仅有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强行将我们祖孙二人带至当地派出所审讯室。
在长达4个多小时的审讯过程中,王辉、韩勇全程未采取任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反而在孩子面前以凶暴态度对我进行讯问。年幼的秦嘉鸿被刑警们的呵斥声、拍桌声吓得不停啼哭,精神遭受严重刺激。更令人发指的是,二人竟公然以"不好好配合就对孩子不利"相威胁,将未成年人作为逼供筹码,逼迫我承认莫须有的罪名。当我提及案件证人时,他们拒绝记录,并以"已经核实"为由敷衍搪塞。

因未出具合法拘留手续,威海当地派出所拒绝放行。直至当日20时许,南岔县公安局才传来拘留证,随后强行将我们祖孙二人带回黑龙江。抵达南岔县公安局后,刑警队队长佀庆涛在审讯室外看到我抽烟,竟当众大声辱骂,再次将受惊的孩子吓得嚎啕大哭。当孩子因恐惧试图逃离时,刑警们强行拖拽,将其带入审讯室。
经四个多月侦查,南岔县公安局最终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南公(刑)撤案字〔2015〕1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证实我确无任何犯罪事实。但这场由执法人员制造的"司法闹剧",已对我和家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害。
二、违法性质与法律依据
1. 严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负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必须依法处理。南岔县公安局刑警不仅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反而将未成年人作为逼供工具,严重践踏法律底线。
2. 程序违法与滥用职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要求传唤、拘留必须出示合法手续,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王辉、韩勇等人在无证据、无手续情况下强行传唤,审讯过程中威胁逼供、拒绝记录关键信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构成滥用职权。
3. 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此次事件给年仅5岁的孙子秦嘉鸿造成了难以磨灭的心理创伤。孩子至今仍存在严重心理障碍,不敢上幼儿园、惧怕与人接触,见到制服人员便惊恐逃窜,正常生活与身心发育受到极大影响。这些伤害不仅是对个体的摧残,更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严重破坏。
三、控告诉求
1. 恳请依法对佀庆涛、王辉等人违法办案、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立案调查,追究其行政及刑事责任;
2. 责令伊春市公安局南岔县公安局就违法办案行为向控告人及受害未成年人作出书面道歉,并依法给予相应赔偿;
3. 要求相关部门对受害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心理干预和救助,帮助其恢复正常生活。
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望相关部门秉持公正,严惩违法违纪者,守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社会一个公道!

发布于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