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甲乙丙丁共谋行窃某单位,约定晚上10点在甲家集合。当晚丁在赶往甲家途中出车祸进了医院。甲乙丙集合后来到该单位,进到库房里面后,丙发现该单位的值班人员是自己的一个朋友,便建议改天行动。甲乙不答应,丙便愤然离去。甲乙后窃得财物1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甲乙构成盗窃罪既遂
B.丙构成盗窃罪既遂
C.丙构成盗窃罪中止
D.丁构成盗窃罪预备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中成立中止的条件,即共犯关系的脱离,以及共同犯罪的责任承担原则,即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A项正确。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以盗窃的故意,共同实施盗窃某单位库房财物1万元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同时也符合盗窃罪的客观阶层要件和主观阶层要件。因此,甲乙构成盗窃罪既遂。
B项正确。共同犯罪中成立中止的条件是脱离共犯关系。无论是在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和心理上的因果性(原因力)。其中,对实行阶段的共同正犯来说,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本案中,甲乙丙共谋以盗窃的故意,盗窃某单位库房财物的过程中,虽然丙发现该单位的值班人员是自己的一个朋友后,建议改天行动,并在甲乙不答应的情况下,愤然离去,自己自动停止了盗窃犯罪,但由于没有有效地阻止甲乙二人的盗窃犯罪,故甲乙二人盗窃罪既遂的,作为共同正犯没有脱离正犯关系的丙,也构成盗窃罪既遂。
C项错误。如B项所述,本案中,因为丙没有有效地阻止甲乙二人的盗窃犯罪,不符合盗窃罪共同犯罪中止的条件,共同正犯中甲乙二人盗窃罪既遂的,没有脱离共犯关系的共同正犯丙也构成盗窃罪既遂,而非盗窃罪中止。
D项错误。共同正犯在预备阶段脱离共犯关系,需要满足两项条件,一是消除心理上的作用,就是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认识到自己已退出。二是消除物理上的作用。如果自己的预备行为为共同犯罪提供了物理性作用(如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则应当消除这些物理性作用。本案中,甲乙丙丁共谋以盗窃的故意,盗窃某单位库房财物,在到达该单位之前,丁因车祸进了医院,没能实施盗窃罪的实行行为。但丁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能进入盗窃罪的实行阶段,其没有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认识到自己已退出,也没有消除为共同犯罪提供的物理性作用,不构成共同犯罪的中止,也即没有脱离共犯关系。因此,共同正犯人甲乙既遂的,丁也构成盗窃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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