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南瓜 25-06-22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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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甲店充1.3万元退卡竟倒欠1980元##智搜纠错#
我有补充
我在梳理的时候发现有以下几点需要纠错:

其一,事件核心脉络中的金额表述存在矛盾。文中称“累计充值1.5万元办理五折卡(实付1.3万元,获赠3284元)”,但1.5万元与1.3万元的差额为2000元,与获赠3284元的表述不符,实际赠金应为1.5万-1.3万=2000元,此处可能存在数据录入错误,需修正为“实付1.3万元,卡面金额1.6284万元(含赠金3284元)”以确保计算逻辑自洽。

其二,退款计算公式的法律依据需进一步明确。文中“实付金额÷(实付金额+赠金)×未消费金额”的折算方式,实际源于《民法典》关于附条件赠与的规定,但更准确的司法实践逻辑应为:当商家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赠金部分视为消费折扣,应按实际支付比例分摊已消费金额。例如,若总充值金额(实付+赠金)为1.6284万元,已消费金额=1.6284万-1088元=1.5196万元,实际消费按五折计算的正价应为1.5196万×2=3.0392万元,而消费者实付1.3万元对应正价消费权,故已消费部分占实付比例为1.3万÷3.0392万≈42.8%,未消费正价部分为3.0392万×(1-42.8%)≈1.739万元,按五折折算未消费卡面金额应为8695元,与原文中“未消费金额1088元”存在明显矛盾,推测原文可能混淆了卡面余额与实际未消费价值的概念,正确计算应基于实付金额占总优惠后价值的比例。

其三,法律维权依据中“7日冷静期”的表述需严谨。2025年新规中的“冷静期”目前多见于地方规定(如上海单用途预付卡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尚未明确全国性7日冷静期,此处应表述为“部分地区试点7日冷静期制度”,避免扩大法律适用范围。此外,“因重大身体健康变化可退卡”的情形需限定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化疗后无需理发属于合理退卡事由,但需提供医学证明,原文表述易引发“无条件退卡”的误解。

其四,同类乱象中的“昆明梁女士漂发案”存在事实模糊。“报价1980元实付8597元”可能涉及价格欺诈或强制消费,但需明确是否存在附加服务消费或协议约定,避免单一案例表述引发事实误读,建议补充“商家通过捆绑消费、虚假标价等方式诱导支付”的前提说明。 http://t.cn/A6DZDYMU

发布于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