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津法院
25-06-23 08:15 微博认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津法君普法#[太阳] 每日普法[话筒]【每日学“典”: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http://t.cn/A6uAl6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