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_XPV
25-06-24 13:16 微博认证:格林柯尔集团创办人顾雏军

2025年6月24日,我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在线上发给我的《行政裁定书》,给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理由是起诉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我作为起诉方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创始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是完全适格的起诉人,却被上海金融法院直接无视“法人”的规定,居然裁定了不予立案。难道为了逃避这一铁定要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违法行政而败诉的结局,以致于要作出撤销格林柯尔系公司拥有的亚星客车的股权的非法过户的判决,就可以强词夺理进行违法裁定吗?通读上海金融法院的这份《行政裁定书》,全文完全说清楚了顾雏军是扬州格林柯尔的创始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而且《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必须是与此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文至此,已经完全证明了顾雏军就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适格原告,可是最后居然话锋一转,直接违法裁定顾雏军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上海金融法院这份《行政裁定书》铁定成为中国金融法律史上的百年笑柄!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