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主要变化】
🚲删除“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
🚲新增:鼓励销售适合本市道路交通条件的小型化、轻便化电动自行车。
🚲新增:对超过生产日期五年的电动自行车电池进行安全性评估,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更换。
🚲需登记上牌的车辆由原来的只有电动自行车,新增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共享电动车、快递和外卖车辆核发专用号牌。新增#北京电动自行车号牌有效期为十年# 有效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新增:转让号牌前必须将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理完毕。推进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电子化和电子识别芯片等技术的应用。
🚲新增:畜力车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除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轮车、畜力车以外的非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不得骑独轮自行车、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以及其他特殊类型的自行车。
🚲删除:转弯前伸手示意,开启转向灯。
🚲新增: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新增:不得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滞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开展竞技性、规模性骑行活动。未经批准组织参与活动的,对驾驶人处50元罚款,对组织者处50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载人规定由12周岁以下放宽至16周岁以下。
🚲新增:#北京拟规定骑乘电动自行车应戴头盔# 违者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新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调控。
🚲新增:居民住宅区应当配建充电设施。鼓励单位内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居住建筑。
🚲驾驶未登记电动车、禁止上路非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污损号牌、行驶证期满上路行驶的,处罚由罚款20元调整为“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驾驶拼装改装加装车辆上路行驶的,罚款由500元以上调整为200元以上。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罚款下限由3万元以上调整为5000元以上,上限由5万元以下调整为10万元以下。
🚲新增: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或者将其挪作他用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新增:通过电子监控设备记录非机动车违法行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依法扣留车辆。有五次违法行为记录,通过手机短信、邮寄等方式通知后30日内未接受处理的,暂扣行驶证一个月,暂扣期间继续上道路行驶的可依法扣留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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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修订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北京拟规定电动自行车号牌有效期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