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海性学随笔 25-06-25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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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性研究# 制欲篇3
出轨,必须依法
——不是法无禁止就可在外遇中胡来
对于出轨,我们目前施行的所有法律,似乎都没有明文禁止。
譬如,《民法典》第1043条虽然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应当忠实什么?忠实于财产、忠实于情感,还是忠实于性?却并没有内涵明确的司法解释。所以,《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实际上既无客观评量的标准,更无具体可行的操作内容。
而如果进一步审视,《民法典》对于夫妻忠实的规定其实非常宽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条,写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而不是写在第三章“家庭关系”之中“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之列。因此,所谓“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其实只是法律倡导和宣示的一种“应当”行为,而不是对夫妻不忠实行禁止与制裁的强制性规定。
于是,根据“法无禁止即可行”的民事原则,既然《民法典》并没有把“夫妻忠实”规定为彼此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那么,出轨就显然不能算是违法。在此,我们不得不由衷地称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昌明。
不过,偷欢出轨,如果出轨者太过张狂,给自家或给对方的婚姻造成了某些实质性的冲击与伤害。那么,法律对于出轨的“宽容”,也就不得不专此划出一些不可逾越的“禁行线”。譬如,《民法典》第1042条对于“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就作了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重婚至少要坐牢2年,严重者更会加刑。
由此,就给天下所有的出轨男女敲响一纪警钟:酒店开房睡一晚,甚至上床之后不下床,一口气睡上三晚四晚,只要彼此没有现金交易,警察不会管你。但你如果跟婚外的性伙伴公开同居——租房甚至买房——并且以夫妻名义对外相称,那你这就不是简单的出轨,而是涉嫌重婚犯罪了。
所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出轨必须要依法,不能因为你有权、有钱、有黑白两道的恶势力可以随意召唤就能置身于法外。21世纪20年代,那位在广东珠海的横琴岛上为一百多位情妇构筑了一百多间爱巢的某大央企的赖姓高官,其可悲的下场大家都知道吧!
此外,还有经济方面的法律量裁。譬如《民法典》第1091条将出轨行为明确列为“不正当交往”,列为夫妻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于是,以此为据,《民法典》第1092条就进一步作出了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民法典》甚至还有一条专门针对外遇的规定:婚姻配偶有权要求婚外第三方归还夫妻共有财产。这就是说,婚内出轨者为了取悦、讨好或者收买婚外性伙伴,给她或他送房、送车、送钞票、送包包、送珠宝……等等,都可能会打成水漂而被法院依法追回!
倘若一旦被婚姻配偶搜集到出轨一方的有效证据,向法院起诉你“隐藏、转移夫妻共有财产”而要求你全额返还时,那么你就惨了——你分分钟都要把这些东东全吐出来,而你那可爱可怜的婚外性伙伴,则将由此人财两空,变成一名不名的可怜虫。
所以,面对如此严峻的法律环境,国人出轨,便应当由此、或者说必须要由此而进入所谓的“新发展格局”。那就是:将经济利益的输送降低到最小程度,甚至将一切非性的功利交换归零;把纯粹的快乐体验与享受日益深化,直至娱乐全过程,从而让您的婚外性关系由此而回归到追求人间性乐的初心与使命。
这,或许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所没有料到的一个意外成果吧。
但,既然政府治国都要全面依法,那么百姓出轨当然也要全面依法。所以,依法出轨,当是我们在法治时代忍不住要出轨时候的必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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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典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6,p195.p204.p205.
周琦:《赖小民贪腐细节:数亿现金100多位情人100多套房产》,载于《中国经济周刊》,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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