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打击拒执,进一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今天“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律师说法##热点解读#
《意见》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拒执罪案件办理中的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法院负责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接受移送材料、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等;检察院则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决定。明确职责划分。
《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案件材料时应当附带的具体证据材料,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不执行相关情节或造成后果等方面的证据。
加了对拒执时,当事人可以自诉,也规定了受理条件和程序,赋予申请执行人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特定等情形下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这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一条重要的救济途径。
不过,还是有很多困境的。拒执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和认定往往较为复杂。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较为隐蔽且难以获取,如被执行人可能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导致法院难以查明其真实的财产状况和执行能力。其次,拒执罪的构成要件涉及到对被执行人主观故意的认定,这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有一定的难度。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证据收集不充分或认定不准确,可能会影响拒执罪案件的定罪量刑,导致一些拒执行为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最后,尽管《意见》对三机关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部门间协调配合仍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法院与公安机关在案件移送过程中可能存在沟通不畅、衔接不紧密的情况,导致案件移送不及时或材料不完整;公安机关在立案审查和侦查过程中,可能因对拒执罪的构成要件理解不准确或对证据的把握不严格,而出现立案难或侦查不到位的问题;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进行监督时,也可能面临监督手段有限、监督效果不佳等困境。这些问题都可能影响拒执罪案件办理的整体效率和效果。
我觉得这是最大问题,除非拒执变成全国重视的一个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