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学笔记#律师说法##热点解读#
1. 亮点
增加了「公安部」作为发文主体,去年针对“拒执”案件两高其实发了文,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公安部作为主要侦查机关没有参与。此次,从制度体系上来说,有了强有力的侦查实施人。
2. 效力位阶
请注意,两高发布的(法释〔2024〕13号)效力位阶为“司法解释”,而本次两高一部发文的(法发〔2025〕8号)为“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这个倒是正常的,目前“司法解释”的发文主体仅为两高,不包含公安部。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修正)》第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司法解释可以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援引的,而司法解释性质则不能直接援引,仅具备说理功能。根据该规定的第六条同样可以看出,司法解释的形式仅包括“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而不包括本次发文的“意见”。
3. 关于“自诉案件”的受理
我们一般理解的自诉案件,常见的是侮辱、诽谤、侵占、重婚这些,没有“拒执罪”。把拒执罪作为自诉案件处理,实际上在去年的两高发文中已经有所体现,即该文第十四条 图一 。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刑诉法第五十一条)。
同样,不能简单将拒执罪理解为纯粹的自诉案件,该罪名的自诉是援引了“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三),在“控告无果”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前置程序后,方可提起自诉。
具体效果,有待实践观察。
发布于 天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