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的审计报告需要到什么程度?
人民法院案例库有个案例,涉及一人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审查标准。我来介绍一下。
案情介绍:原告郭某宁起诉称,其提交了工商档案、工商底档及《验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书》《年度审计报告书》等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与第三人伊某文化公司的财产不存在混同,并已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2022年8月30日,伊某文化公司原股东欧某瑶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郭某宁。2016年,被告林某稀与伊某文化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林某稀依约向伊某文化公司支付13万元。2021年10月29日,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伊某文化公司需退还林某稀13万元。后林某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底,林某稀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追加郭某宁为被执行人。
2024年1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02执异1744号执行裁定,追加郭某宁为(2022)京0102执795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郭某宁不服该执行异议裁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执行裁定,不予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且无需对伊某文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林某稀则对郭某宁提交的相关报告书提出质疑,认为报告书形成于诉讼期间,形式不符合规定,内容真实性存疑,且未将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纳入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大额科目记录与公司经营状况不符的情况。
北京二中院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2024)京02民终12185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郭某宁的诉讼请求。裁判理由如下:
1.从证据形式看,郭某宁提交的审计报告均是在诉讼期间集中形成,而非在当年会计年度内作出,证明力较弱,需严格审核。
2.从证据内容看,郭某宁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书、年度审计报告书未将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纳入伊某文化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存在重大瑕疵。
3.从证据质证程序看,审计机构未出庭接受询问,且已注销,郭某宁不能对债权人提出的质疑作出合理解释。
这给我们什么实务启示呢?#热点科普#
1.一人公司肯定每年都要做审计报告,选择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留存审计工作底稿;
注意,涉诉债务立即计入财务报表(无论是否生效判决)
2.一旦诉讼了,要提交历年完整审计报告+银行流水+完税证明(形成证据链),补充说明“其他应收/应付”中大额款项的合法事由(如股东借款需提供还款凭证);
3.一开始就在合同里约定清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配合庭审的义务
庭审前提前与审计机构沟通出庭事宜,针对债务遗漏等质疑,准备书面说明(如财务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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