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对于受托代销的业务处理有些问题,前后不一致,同学们学习时请注意。说白了,教材例题15-14还是上古时期的旧收入准则例题,这都多少万年过去了,竟然还出现在教材中未更正。
按照新收入准则,如果受托方为代理人,务必按“净额”确认收入,而不是“总额”。
当然,此例题并没有明确说在商品未出售时是否可以退回,但按照委托人的处理,应该属于视同买断但可以退回的情况,此时控制权未转移,受托人为代理人。
对于我课程中给出的做法,供大家参考。例题12-19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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