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社保局处理刘淑君社保投诉事件的几点质疑:
洛阳卷烟厂以"档案遗失"为由出具的《情况说明》,暴露出社保监管存在严重漏洞。该说明既未载明刘淑君同志具体入职时间,又以"企业搬迁、人员变动"为由推诿举证责任,这种明显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的做法,竟被社保局采信为拒办社保的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负有永久保存劳动用工档案的法定责任。企业档案管理失职不能成为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理由,社保部门更不应将企业过失转嫁给职工。我们呼吁:社保局应依法责令企业限期补缴社保
对涉嫌失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启动追责,建立全市企业用工档案电子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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