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我代理业主方。
第一次开庭时,一共提交了十几种证据,用于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不符合价格质量标准,并提起反诉。后物业公司要求答辩期,庭审作罢,法官让我们庭后调解。
我:打七折。
物业公司:不行太低了,公司领导不可能同意。
我:八折,最多八五折。
物业公司:回去申请一下。
物业公司:八五折还是有点高,九折吧。
我:好,我和当事人反馈一下。
即物业公司愿意按百分之九十比例计收当事人的物业管理费。
按照此前的诉讼预估:
第一,我方主要抗辩也是降低物业服务费,则需要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构成严重违约,影响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但是这方面的举证责任还是比较重,一是时间上要证明物业瑕疵的持续性;二是程度上要证明物业瑕疵的严重性。
第二,即使成功证明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按照司法判例,法院酌定减少比例通常在10%-30%。
综上,个人觉得物业公司的“九折”调解方案还是可以接受。
但是,当事人未能同意,认为物业公司没有诚意。作为代理人,因立场问题不好劝说当事人强行接受方案,但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最大权益,该释明的风险都需要一一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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