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法律版 25-06-30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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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法有个案例,这个案例我们办案经常遇到。我实习期还办了一个,跟本案几乎一毛一样。《受托人收钱 “办名校” 未果而出具欠条,受害人能否据此讨回钱款本息》。#律师说法##热点解读#

2023 年 9 月,孩子面临 “小升初” 的李某因儿子成绩一般,难以进入名校,经多方打探结识赵某。赵某声称 “有门路”,可凭 “内部关系” 办理成都市某名校入学手续,李某便与赵某口头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并于 2022 年 9 月、2023 年 5 月先后两次向赵某支付 “委托服务费” 共计 43 万元。
办事失败 ,赵某收款后未兑现承诺,随着开学日期临近,李某要求赵某退款。双方协商后赵某写下欠条,承诺 2025 年 1 月底前退还 43 万元,但到期后赵某拒不还款,李某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43 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守公序良俗,李某与赵某的委托合同关系因通过 “非正常渠道” 办理入学,违背招生政策、教育管理制度,扰乱招生秩序,损害其他孩子公平入学机会及社会公共利益,被认定无效。尽管委托合同无效,但赵某出具的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赵某未按欠条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故法院依法判决赵某返还李某 43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借这个案子,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华政民商公众号刊登的上海浦东法院组织的讨论,《不法原因给付研讨会实录》。
观点一:给付型的不当得利,与本案的结论一致;
观点二:不法原因的给付,已置身于法律秩序或道德秩序之外,不能期待可以受到法律保护,所以不予返还。
观点三:部分返还,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准予部分返还;其次,部分返还也能起到禁止返还的规范指引效果,对不法请托双方均具有警示作用;同时,无论请托事项是否完成,均不影响对请托合同无效的判断。

我看了一下各位老师的意见,说白了都有道理,就看价值衡量选哪方了。

金可可老师的意见,全额返还:“请托案型,支持返还的理由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打击供应端(受托人)比需求端(请托人)更利于实现规范目的;二是可归责性方面,受托人的过错程度更大;三是允许返还能激励请托人揭露不法供应链条。若返还应为全部返还,部分返还将变相承认受托人行为合法性。对于双方事后达成的还款协议,原则上非自治空间,应无效,以免规范目的落空、削弱诉讼动力,但判决生效后双方达成的除外”。

朱虎老师认为,要区分违法程度,“其一,是否具有广义上违法性存疑时,根据情况可认定合同有效,按委托合同处理;其二,违反公序良俗或具有轻微违法性,例如不符合就学政策托关系入学,破坏教育公平秩序,应按合同无效处理,原则上支持全部或部分返还。如果请托事项已完成,全额返可能助长请托人违反诚信投机,或受托人已发生合理支出,可支持部分返还;其三,严重违法时,如干预司法涉嫌犯罪,财物应依法追缴,优先退赔被害人。基于请托行为双方事后达成的还款协议,应属债务承认协议,效力取决于原债务关系的有效或无效。在刑事追缴退赔不足弥补被害人损失时,可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朱晓喆老师的观点是“实际上,返还与否反映两种规制逻辑:禁止返还可威慑请托人但纵容受托人,支持返还则存在道德风险。基于打击受托方效率及《民法典》第157条的规范目的,我国应原则上支持返还,但对于显著违法者(“不洁之手”)应禁止返还。返还范围通常不支持部分返还,但受托人完成事项或支出成本时,可通过反诉主张赔偿以平衡利益。在禁止返还的情形下,需探索刑事追缴多元治理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对于双方达成的事后还款协议,实为对无效给付的清算条款。对于不法原因给付涉刑事处理,可支持返还请求,但需同时对合同效力作否定性评价”。

所以感觉是,明显触犯刑事犯罪的不法原因之给付,才不返还,而如果并非到这个程度,还是应该返还,只是如果请托事项完成或做了一定付出,应当扣除合理的成本。
我第一次接触不法原因给付就是实习期一样的案子,而第二次则是虚拟货币构成的买卖合同,那是2019年谈到虚拟货币一律以违反金融监管而处理,所以不予返还。这几年才有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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