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诚邀徐昕律师旁听宁远喜/温惠案】
日前有同行转来徐昕律师朋友圈截图,内容为:“刑辩律师是否应当追求真相?是否应当有底线的客观公正?有律师明知犯罪而强辩、炒作假装正义化身、容不下不同声音、定罪前就歪曲司法不公、定罪后更是以司法不公转移视线,不妥”。
同行还给我留言:“徐律师说这话真有意思,都不像刑辩律师该说的话,难道他代理的所有刑事案件,当事人都是无罪的吗?如果有罪,刑辩律师就不能辩护,辩护就是强辩,不公正,难道充当第二公诉人吗 [捂脸] ”(见附图一)
我没有问同行,把徐律师的朋友圈截图发给我,并给我留言,是啥意思。
我知道,就目前顺德法院正在审理的宁远喜、温惠被控职务侵占案,徐律师团队作为所谓被害人的代理人一方,对辩方(包括辩护人及被告人)颇有些微词。同行转来的徐律师朋友圈帖文,似乎也是在批评我与朱明勇等律师对宁远喜、温惠案的辩护。
作为刑辩律师,我与朱明勇等律师从北海案、小河案等案件辩护中一路走来,辩护理念和风格一以贯之,从未改变。
应该说,对我们(包括长期与我合作辩护案件的很多律师)的刑辩理念和辩护风格,徐昕律师曾经是很认可的。徐律师不仅亲自参与过我们的活动(比如小河案两周年研讨会等),与我们共同辩护过案件,还曾安排其作为教授指导的北理工研究生小周(跟我实习过)将包括我在内的“死磕律师”作为研究对象,做过论文。我也曾被邀请到徐律师担任教授的北理工课堂搞过讲座,谈过刑事辩护的相关理念问题。讲座结束后,当时徐律师还把我在课堂上讲的刑辩理念整理成了若干条发了朋友圈。我当时的助理刘征律师看到后,还对我说:“这不就是你讲的吗?”
徐律师投身刑事辩护后,很快成长为知名刑辩律师,通过著书、写文章、做视频、搞讲座,组织“大案刑辩”论坛,教导同行如何搞刑辩,大受刑辩律师追捧。全国各地很多律师同行,都以拜入徐律师团队为荣。
以我长期的观摩,徐昕律师办理的案件,或徐律师虽没出面,但标称由徐昕“大案刑辩”团队成员律师办理,徐律师亲自部署、亲自指挥、运筹帷幄的案件,与我们对宁远喜、温惠案及其他案件的辩护,并没有什么显著的不同。
对于宁远喜、温惠案辩护,我可以对天发誓,我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是有证据的。宝丽华集团与宁远喜之间的股票代持纠纷仲裁资料;宝丽华集团用于报案的叶华能铅笔签字的付款报批单(铅笔签字的“叶华能”三个字被擦拭过,但原审在梅县区法院还是被宁远喜的辩护人郑城律师发现了);被告人亲属提供的温惠与宝丽华有关人员及梅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梁维等领导干部的谈话录音(其中梁维在与温惠的谈话中劝说温惠站在叶华能一边,配合指证宁远喜,叶华能不会让其有事,否则就保不了她);辩护人对有关证人的调查笔录及宝新能源的半年报、年报;被告人亲属提供的叶华能与宁远喜签订的解决股票代持成本的备忘录;叶华能安排温惠从办案人员手里买回的贿赂案案卷材料,等等书证,结合温惠供述和辩解的轨迹(长达半年的时间无罪辩解之后,突然自杀式认罪,十来天时间的短暂认罪之后即翻供,从检察院审查起诉至梅县法院一审、梅州中院二审、顺德检察院审查起诉、顺德法院庭审,均不认罪)以及宁远喜始终不认罪的事实,让包括本人在内的所有辩护人足以确信,叶华能在梅州具有常人难以想象的能量;与叶华能存在股票代持纠纷的宁远喜,是被叶华能实际控制的宝丽化集团和宝新能源诬告陷害,并通过梅州市委政法委书记梁维等人操控梅州公安司法机关搞成“罪犯”的;温惠是在没有她这个“角色”就“钉不死”宁远喜的情况下,由梅州市政法委书记梁维等领导干部半年多持续施压,并办案人员通过引诱、欺骗手段,骗取温惠短暂认罪的(温惠发现被欺骗即时翻供),其供述根本不能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我参与宁远喜、温惠案在梅州的二审辩护之前,已有北京律师熊智、广州律师郑城(现任广东省律协刑委会主任)、赵绍华等多位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三个诉讼阶段,为宁远喜、温惠做过无罪辩护。在宁远喜、温惠的一审辩护律师均认为两位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梅县法院却判决有罪的情况下,他们分别向被告人亲属推荐了朱明勇律师和我来增强辩护力量。先于我参与案件辩护的朱明勇律师介入案件后,也认为两位被告人无罪,也出面邀请我参与该案二审辩护。我参与宁远喜案在梅州的二审辩护之后,通过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也真诚地认为宁远喜、温惠不构成犯罪,但在梅州不可能得到公正审判,因而努力推动了案件管辖的改变。在顺德法院五天的庭前会议及目前已进行的四天庭审中,经充分听取宁远喜、温惠的辩解,我更加确信宁远喜、温惠不构成犯罪。
宁远喜、温惠案,没有哪个律师像徐昕律师说的那样是“明知犯罪而强辩”!
对于宁远喜、温惠案,目前确实有很多媒体报道,也有不少自媒体写过。对于一个涉及两届全国人大代表(宁远喜)和两届省人大代表(温惠),涉及上市公司(宝新能源)的案件,媒体、自媒体予以关注,是非常正常的。而家属披露的录音材料及被告人当庭辩解反映,原梅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梁维、梅县区区委书记温助民、梅县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小兰、梅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明仰等领导劝说温惠站在叶主席(叶华能)一边,去指证宁远喜,涉及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案件办理。媒体、自媒体对此予以关注,进行批评,是完全正当的。将媒体、自媒体对宁远喜、温惠案的报道、关注,斥为“炒作、假装正义化身”,是完全不得要领的。
徐昕律师说的“容不下不同声音”,想必是指辩护人对徐昕律师团队安排的旁听律师夏海龙所写文章的反应。其中,宁远喜的辩护人熊智律师,曾就夏海龙文章对辩护人及被告人进行人身攻击的问题,当庭要求予以追究责任;而就夏海龙律师文章中明显违背事实的问题,我也发表文章指出,作为表达者,最基本的伦理,是尊重事实。对于夏海龙的文章,不只是我们辩护人,也有律师同行提出了批评。(见附图二)
我认为,对于地位平等的表达者来说,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表达自己观点,对他人进行批评,但任何对他人的批评,他人均有权作出回应,进行反批评。除了表达不同意见,表达者之间谁也不能把谁怎么样,根本谈不上容得下容不下不同声音的问题。
真正的“容不下不同声音”,是管理者利用管理权,限制批评者在公共平台进行平等表达,比如,有的微信群群主,只喜欢听群友的赞扬、奉承,有批评者则踢出群。我印象中,金宏伟律师就曾因批评徐昕律师辩护的案件,被从徐律师的群踢出过。
至于说“定罪前就歪曲司法不公定罪后更是以司法不公转移视线”,我想这不应用来指责宁远喜、温惠案辩护律师。如前所述,被告人宁远喜、温惠在梅州被定罪,是不是存在司法不公,原梅州市政法委书记梁维等人与温惠的谈话录音,已经说明了一切。宁远喜、温惠案被发回重审并改变管辖,由广东高院和广东省检察院指定到佛山审理,也已给出了定论。
对于一个刑事案件,无论是被告人被定罪前,还是定罪后,是不是存在司法不公,辩护律师完全可从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等不同方面,进行判断。不能说,被告人被定罪之前,律师对司法机关的批评就是“歪曲司法不公”;被告人被定罪之后律师批评司法不公,就是“以司法不公转移视线”。
实际上,随便查下徐昕律师及其团队办理的案件,被告人被定罪之前及定罪之后,对司法机关公正性的批评,都不乏其例。印象中,河南鹿邑“轮毂案”,徐昕律师是公开在网上放话说过,必须无罪,“撤诉都不行”的,这算不算定罪前歪曲司法不公?被告人一审被判有罪后,徐律师有没有批评过法院裁判不公,算不算定罪后“以司法不公转移视线”?还有吉林法官王成忠案,当事人被定罪后,是否也存在同样的情形?
难怪,针对此次徐律师疑似对我们的批评,有同行说这是“贼喊捉贼”,“他就是这样干的”。
宁远喜、温惠案是个公开审判的案件。而且,案件在梅州已经开过庭。当事人家属在网上披露了大量事实和录音等证据材料。其中包括,此次顺德法院庭审中,被告人宁远喜所说与叶华能之间的股票代持纠纷(包括梅州市有关党委、政府部门领导主持协调双方纠纷的情况),以及叶华能实际控制的宝丽华集团通过擦涂叶华能签字的付款审批单,变造证据,虚构事实,报假案,对宁远喜进行诬告陷害;被告人温惠当庭所说叶华能如何通过梅州市党政、司法系统的干部,持续半年多施压温惠,迫使其配合指证宁远喜的“自杀式供述”形成过程,等等。很遗憾,宁远喜、温惠家属在网上发的很多文章,以及此次开庭期间很多旁听人员发表的,实录式的旁听记,都被某种试图妨害法院公开审判的势力通过向网站投诉而删除了。徐律师或许正是因为没能看到这些文章和实录式的庭审报道,诚如是,其对我们辩护工作的评价有所偏颇,也就可以理解了。
在此,我真诚邀请徐昕律师来顺德旁听宁远喜、温惠案庭审。
周泽 2025.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