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5-07-01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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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一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本案即为多次提到的虽然不至于一败涂地、但亦没有取得满意结果的案件。一审本诉原告要求支付122万余元的合同内工程款和22万余元的增项工程款以及78万余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本诉被告(即我方)反诉要求赔偿工期逾期损失220万余元以及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本诉原告未施工完毕合同内的全部工程,对于合同内的工程款支持119万余元;虽然双方并没有关于增项工程的签证和合意,但根据现场勘探、鉴定报告,对于合同外的工程款支持10万余元;由于不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且本诉原告未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本诉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予支持;由于案涉项目存在交叉施工、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工等情形,案涉工程延期完工的原因不可全部归责于本诉原告,对于本诉被告反诉的工期逾期损失酌情支持15万元;本诉原告作为收取工程款一方,负有开具发票的合同附随义务,对于本诉被告反诉要求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之请求予以支持。

其实我对于本案一审判决仍有两点不服:第一,对于合同内的工程价款,既然已经确认本诉原告并未施工完毕,但在扣除合同内的工程价款时不按照《预算书》的子项组价进行扣除,而是按照本诉被告对于未完工程支出的价款进行扣除;这就会导致合同内子项组价高于本诉被告支出的款项,仅按照本诉被告支出的款项扣除,将使本诉原告对于未施工的工程子项仍然获得工程利润。第二,对于合同外的工程价款,双方并未有任何有关工程增项的签证、纪要或者补充协议,一审法院仅凭本诉原告自制的工程量增项清单启动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确定存在增项以及相应的工程价款,存在“以鉴代审”的嫌疑;且所谓的增项除本诉原告自制的清单外无其他客观证据,双方并未对增项工程价款达成合意,即使存在增项亦不代表本诉被告需要额外支付工程价款,如果业主单位不出庭或者不配合鉴定仅凭自制清单就支持增项工程价款吗?

以上,本案一审判决我是不太满意的,不知道当事人是否上诉。如果不上诉,对于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的生效判决,但未明确履行的先后顺序,若本诉原告未履行开票义务径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工程价款,此时是否符合执行案件的立案受理条件?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