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4 #律师说法#
1️⃣ 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询问聋哑人时帮助人员的规定,2012旧法至2024二审稿均为「通晓手语的人」,在2025新法中表述为「通晓手语等交流方式的人」,这是一个考虑现实情况的改变。
聋哑人群体,并不完全接受过系统手语训练,所以手语实际上也有“方言化”特征,标准手语的意思并不必然与该聋哑人的理解相一致。因此,在新法增加了其他交流方式,为的是让聋哑人准确知晓情况和含义。
2️⃣ 第一百零二条,新增提取生物样本的规定,本条涉及的主体有三个,公安机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害人。对公安机关是要求,已经采集的不得重复采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限制,需要是「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被害人是保护,需要征得被害人或其监护人同意。
3️⃣ 第一百零三条,关于场所检查和身体检查的规定,需要注意的主要是两点,一是对场所可以当场检查,但需要全程录音录像,二是对妇女进行身体检查,自一审稿开始将「女性工作人员」改为「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女性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两个要素,一个是性别,另一个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现实中公安机关的女性工作人员相对较少,为了提高效率增加了医师一项,医师检查妇女身体可以不限定性别,男医师也可以检查,这一点也是跟刑诉法检查妇女身体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另,医师包含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4️⃣ 第一百零四条,场所检查时,被检查人不在现场或者被检查人、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同样可以制作检查笔录,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
5️⃣ 第一百零七条,新增关于辨认的条款,这个没有特别之处,同样是和刑诉法保持一致。
6⃣ 第一百一十二条,注意第三款,增加了对未成年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听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的条款,其中2023一审稿、2024二审稿年龄限制均为16周岁,2025新法确定为18周岁。另,按照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监护人不仅有父母,还有其他亲属或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7️⃣ 第一百一十四条,新增案情复杂作出处罚前的法制人员审核制度,并且载明初次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律职业资格。
8️⃣ 第一百一十七条,新增未成年人执行拘留的听证制度,这是跟2025新法允许对未成年人执行行政拘留的对应。
9️⃣ 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办理治安案件期限的规定,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起算点,二是延长的次数。在2012旧法中,起算点为「受理之日起」,而从一审稿开始改为「立案之日起」,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受案和立案是两个程序,那么受理一词如何理解,就是个问题。此次,直接把起算点表述为「立案」,并且办理期限延长以两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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