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牟平XX分局法制递交不予立案复议
申请人:邹德会性别:男年龄:49职业:个体住址:牟平区姜格庄镇珠山后村联系电话:15762795888被申请人: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公安分局地址:牟平区正阳路309号复议请求:1.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6月2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 请求被申请人对邹德会购买的财产被盗进行立案侦查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5 年 5 月 28 日,姜格庄街道云溪村村民委员会与四国化成(烟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国化成)签订场地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由四国化成在租赁场地内建厂,安装设备,从事天然砂加工生产经营等。租金半年一交,租期为 20 年。 2012年5月7日,牟平区政府以四国化成经营不符合环保等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四国化成即决定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及公司注销工作。他们在彻底清算解决了职工和公司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又于当年9月 5 日付清了出租方最后一年的全部租金,当年租赁到期日为12月31日,这为拆除搬迁租赁场地的设备预留了足够的时间。 2013年6月10日,四国化成与乳山磊信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信石材)签订了《关于出售工厂设备及库存产品协议》,约定四国化成将企业剩余全部机器设备及库存物资抵顶转让给磊信石材。磊信石材又于当年6月14日与邹德会签订了《关于出售工厂设备及库存产品的协议》,约定将四国化成厂内除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样品目录册外的全部资产转让给邹德会所有,并制作一份由四国化成、磊信石材、邹德会三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四国化成(烟台)工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明细(机器设备)》 协议约定,回国化成厂房内所有设备的拆除,库存产品的搬运工作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邹德会负责。拆迁搬运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邹德会于协议签订后当即向磊信石材支付转让费16万元。预估邹德会自行承担的拆除和搬运成本近50万元。 四国化成在完成企业清算并办理企业注销后,通知邹德会搬迁转让物资。邹德会于2013年9月14日带领施工队伍进场准备拆迁施工,这时云溪村委主任贺爱民带领大批社会闲杂人员强行阻挠施工,报警后,姜格庄边防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在查看相关转让协议等文件后,明确告知设备物资已转让属邹德会所有,贺爱民无权阻挠。民警在遭到围攻后告知邹德会先行撤离,听候处理。 此后, 由于姜格庄边防派出所一再拖延处理,邹德会无奈只得求助烟台电视台《社会广角》栏目组。2013年11月17日,记者进入厂区采访,发现大宗设备被盗被破坏,经清点被盗设备有装载机一辆,大宇叉车一辆,电动葫芦、震榆机、石子球磨机(八角)、颚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单层振动筛、变压器各一台、空压机两台。现场所有设备电机被盗、多数设备损坏无法使用。以上被盗设备价值已达百万元以上。 邹德会当即报警,民警到场没有依法依规进行清点勘验,却先入为主告知系民事纠引发的设备丢失。对此事件《社会广角》进行了客观报道。 此后,邹德会经多方查找,得知是贺爱民实施盗窃,并获悉脏物藏匿地点,隧强烈要求姜格庄边防派出所依法处理设备被盗案件,2014年 1 月 1 日 ,派出所以四国化成与云溪村委等有经济纠纷且已涉诉为由不予立案,并向邹德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邹德会不服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即向牟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牟平区检察院至今对立案监督申请不予答复。 由于邹德会购买的机器设备大部分主要设备被盗,且数额巨大。报案后,邹德会有义务保护现场,等侯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依法调查搜集证据,查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但姜格庄边防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仅查明被盗丢失的设备系邹德会所购买,但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因权属争议、民事纠纷及是否合法占有的情况下,其不予立案的决定有违法律和事实依据,轻者说是渎职行为,重者说有可能涉嫌徇私枉法、故意放纵犯罪。邹德会报案后十多年来为配合司法机关惩治犯罪而保护现场、不搬动属于自己的财产并等侯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025年6月6日,邹德会发现自己被盗现场剩余的机器设备全部失踪,立即向姜格庄边防派出所报案。2025年6月27日,派出所以买卖合同货物没有交付为由,向邹德会出具烟牟公(姜海)不立字(2025)96号不予立案决定书。 二、公安机关对同一场所同一标的两次被盗报案,以相互矛盾的理由不予立案,其理由均依法不能成立。 1.派出所第一次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邹德会于2013年9月14日因搬迁设备被阻报案,12月17日发现购买的机器设备被贺爱民盗窃报案后,两次报案姜格庄边防派出所均认定机器设备系邹德会合法购买所得,这期间姜格庄街道办事处也参与协调,并出具文件证明邹德会享有购买机器设备的所有权。派出所及街道办均认为设备丢失是云溪村委及工伤工人与四国化成有纠纷未解决。派出所不予立案决定的错误在于:(1)派出所没有证据证实四国化成与云溪村委及工人有经济纠纷或工伤纠纷。(2)贺爱民已知晓四国化成的全部机器设备已转让给邹德会,即使有纠纷,作案人也无权以秘密手段窃取邹德会个人所有的财产。(3)即使涉案财产未转让给邹德会,贺爱民也无权到四国化成厂区窃取财物抵顶。(4)法律并未规定,盗窃者与被盗者有纠纷就可以秘密窃取对方财产而可以免除罪责。何况贺爱民盗取的是价值百万以上的财物,且坚持至今不退脏。至今也未见贺爱民提供与被盗财物相对应的胜诉判决。至于四国化成租赁到期后,贺爱民所操作的云溪村委与四国化成之间关于未搬走的机器设备占用场地费用之仲裁虚假诉讼,其占同费之债案款已经法院执行到云溪村委账户,其与被盗财物丝毫不发生法律上的关联,也不存在和发生被盗百万以上财物的免除刑责的法定事由。故此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邹德会购买四国化成机器设备被盗案。 2.姜格庄边防派出所于2025年6月27日以邹德会购买四国化成的机器设备没有交付为由不予立案,其理由依法不能成立。(1)保护公私财产的安全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邹德会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从2013年9月14日开始报案,到2025年6月3日又报案,围绕同一宗财产被盗,根源在于第一次报案中,公安人员敷衍塞责,长期拖延,循私偏袒放纵盗窃分子并不予立案,才导致邹德会遭到巨额财产损失,并破坏了法律所保护的合同等经济秩序的恢复和运行,导致多种讼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成本的增加及社会秩序的隐患,如不迅速解决,必定引发更大的社会波动和政府、司法公信力的丧失。故应从根本上解决本案盗窃罪,才能恢复司法及社会轶序,强然要求两次报案依法依规并案处理。 (2)本次不予案理由亦违反法律规定,意在偏袒犯罪,损害邹德会的财产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邹德会与四国化成及磊信石材的机器设备转让交易已完成了财产标的交付,邹德会享有合法财产权。三者之间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对合同标的是否交付,应依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及双方所签合同来认定。《民法典》第598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60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协议第一条约定转让范围对象是四国化成厂区内除原材料产品之外的全部机器设备等资产。第三条约定的是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1项约定的是转让的全部资产的清点明册并由三方签字盖章确认。第2项约定转让资产在四国化成厂区内交付,由邹德会自行拆除,自行运输,自负费用。依照上述法条及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邹德会已按约支付价款,四国化成及磊信石材已按约完成了资产的清点成册签字盖章,在约定的交付地点四国化成厂区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邹德会的合同权利是取得了转让资产的所有权,合同义务是自行拆除、自行运输、费用自负。所谓交付,是指出卖方履行合同后,失去对转让资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而邹德会则取得了所转让资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转让资产的风险责任已转到邹德会身上。四国化成及磊信石材履行了合同即履行了交付,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证明二者没有完成交付义务。以上说明,邹德会已享有涉案机器设备等资产的所有权,其财产的被盗抢和丢失损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公安机关有法定保护责任,不予立案系违法行为。 (3)公安机关只所以以财产未交付为由不予立案,是曲解了法律上的“交付”概念。邹德会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自行拆除自行运输的工作,没有取得实际支配权,不等于出卖方没有交付,而是出卖方依约完成交付后,因第三方盗窃犯罪的原因,使邹德会行使合同权利时受阻,这既不构成出卖方的违约,也不构成出卖方的未交付。 邹德会只所以长期不将受让的剩余资产搬走,是依据《刑诉法》关于刑事案件要保护现场和证据的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以协助公安机关查明事实、惩罚犯罪、保护自身的财产权益。公安机关以邹德会没有取得受让资产实际支配权为由,认为资产没有交付而不予立案,违背了事实和法律。 三、大量事实和证据证明,贺爱民秘密窃取邹德会的财产,已构成盗窃罪。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犯罪嫌疑人贺爱民,明知四国化成厂区内的所有资产已转让给邹德会所有,为达到攫为已有的目的,秘密潜入四国化成厂区内盗取百万元以上重要机器设备占为己有,并拒不交出赃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论公安机认为贺爱民是否知道被盗财产所有权是四国化成的,还是邹德会的,也不论贺爱民与四国化成是否存在民事纠纷,都没有刑法上排除其盗窃犯罪的依据。另一方面,贺爱民实施盗窃时,四国化成的租赁期尚未到期,厂区的管理权尚未交付村委,厂内的资产村委不享有合法占有权和处置权,且已证明资产已合法转让给邹德会。贺爱民不经厂区租赁方及资产产权人的允许,私自搬走一百多万机器设备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特征。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两次不予立案,其理由相互矛盾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公安机关出于偏袒放纵犯罪的目的,故意不如实调查取证,并歪曲事实、亵渎法律、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神圣法律职责。请复议机关主持公道,支持邹德会的复议申请,将两次不予立案的事实合并处理,依法追究犯罪,维护法律,保护合法财产权,提升执法公信力,挽回不良影响,改善牟平投资环境和法治水平。 保护合法财产权,提升执法公信力,挽回不良影响,改善牟平投资环境和法治水
平。
此致
牟平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邹德会
2025年7月4日
附件:1.不予立案通知书复印件
2.买卖合同复印件
3. 交付清单复印件
4. 报警记录(从2013年9月14日开始公安都有记录)
5. 烟台仲裁委裁决书(2014)烟中字 143 号 复印件公安有留存
6.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董晓磊 冯伟录音公安有证据,贺爱民现场承认2013年
无纠纷录音录像公安有U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