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菠萝蜜爱好者 给我发了一个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我看了一下确实回应了很多问题。
我记得前段时间看了一个报道,大概是一位公务员要求更换物业,结果最后反而被对方弄得影响自己的工作。总之由于维修基金等巨额资金的存在,物业一直是一个很难处理的司法问题。另外,物业纠纷跟劳动纠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区域性特别强,各地自治。
举个例子,比如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能会就很多事情进行投票,但是很多业主不参与,有可能无法达到决议的程序要求。于是有些地区,就自己设置规则,那就是被动多数同意权,也就是如果你不参与,那就把你的意见自动归入投票里的多数意见那一方。但是这个也就这个城市独有规则,别的城市也不会遵循。
我把这个通知里,我觉得意见很好的地方的部分整理一下,其实规定挺详细的,我们也不需要解析了,注意,这是广东的规定,其他省未必遵循:
1.物业使用人诉讼地位(第二条)
物业使用人,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符合之一就可)
与物业服务人直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与业主约定由其支付物业费且经物业服务人同意;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或法律法规;
其他与物业使用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的诉讼,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法院应追加业主参加诉讼。
2.业主委员会权限与换届程序(第三至七条)
(1)起诉要件:
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如解聘物业、调价)起诉时,需提交业主大会决议及特别授权(如放弃诉讼请求需单独授权);无决议则驳回起诉。所以,建议大家在在管理规约等文件中预先授予;
备案非必需:未备案不影响诉讼资格,但需提供选举记录等成立证明(如会议纪要、公示文件)。
(2)换届衔接:
业委会任期届满后,新业委会直接继受诉讼;若未产生新业委会,原业委会可继续诉讼,但履职范围受限(如不得签署新合同)。不过这里,管理规约等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委会代行职责:业委会拒诉时,法院通知居委会代行职责或指定业主代表,超90日未处理则按撤诉/缺席判决处理。
(3)业主单独起诉(很重要)
1)如果纠纷仅涉及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的利益,而不是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这些业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物业服务人提起诉讼。
2)即使业主委员会已经就相关事项提起诉讼,但业主如果对诉讼请求有独立的主张或请求,也可以单独提起诉讼。还有物业费(含违约金)纠纷,以及如果物业服务人侵犯了业主的个人权益(如隐私权、人身权等),业主可以单独起诉要求物业服务人侵权责任。
3)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或未生效,业主可以单独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主张
4)业主起诉请求物业服务人配合在自有产权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物业服务人拒绝配合的,业主可以单独起诉。
5)如果小区共有部分或共有设施破损导致业主个人财产损失,业主可以单独起诉物业服务人,要求其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业主单独起诉时,仍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例如物业服务瑕疵的证据、未接收物业的证明、财产损失的证据等。
业主不能单独起诉的情形如下:
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物业费调价、解聘物业公司、使用维修基金等,必须由业主大会“双过半”表决通过。
需业委会主体资格的事项:如追索公共收益、撤销业主大会决议等,应由业委会作为原告;业委会拒不起诉时,业主可联合起诉要求其履职
3.物业合同无效情形(第八条)
越权签约无效:业委会未获业主大会授权签约,且一审辩论终结前未追认的,合同无效。例外:建设单位未经招标的前期物业合同不当然无效。
举证策略:物业公司需提供业主大会授权文件或追认记录(如签字表决票);业主可举证业委会未公示决议程序。
4.物业费起算与承担主体(第十一至十三条)
起算时间:以实际交付或法律文书认定交付日为准。未收房不付费,但已取得产权证视为收房(防止开发商拖延交房)。
5.物业费的调价与违约金
调价程序合法性(第十四至十五条)
表决要求:调价属“重大事项”,需双过半(面积+人数)表决。程序瑕疵后果:调价无效,业主可按原标准付费。
商业物业保护:
业主大会决议仅提高商业物业费用或提价幅度显失公平的,商业业主可提撤销权诉讼,法院中止审理并追加业委会为第三人。
违约金计算与调整(第十六条)
LPR基准:未约定违约金时,支持LPR130%;约定过高且物业公司不能证明损失时,法院可调至LPR130%-150%。
6.物业费减少的抗辩事由(第二十二至二十三条)
严重瑕疵标准:
共有部分维护失当(如电梯故障未修、绿化荒废);
整体转委托服务(如保安、保洁分包给不同公司);
因服务问题受行政处罚(如消防不合格)。
比如我们可以这么举证,主需提供现场照片、报警记录(盗窃频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所以平时一定要记得举证)
还是那句话,这个只能作为参考,但是不能当然作为物业当地规定,一定要看当地的规定与案例。还有管理规约一定要认真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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