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风入盏暗夜寻光 25-07-05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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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对七出的定义是这样的:“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总结起来,大致可分为三类,即生理原因、性格原因、生活作风原因。
首先是生理原因:第一条无子和第七条恶疾。无子,在古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不过,唐朝对此有个补充说明,须等到女方五十岁以上还无子,那才能休。这也算是给女方一点微弱的保护。
恶疾,就是说妻子得了重病,没办法跟丈夫一起祭祀宗庙。这有点不太厚道。不过,唐律把恶疾放在七出的最后,可能也有弱化这个原因的意思。
其次是性格原因:第四条口舌、第六条妒忌。口舌就是好搬弄是非。这一点对家庭氛围破坏挺大的,也不利于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妒忌是指妻子不许丈夫纳妾。古代“一妻多妾”是常有的。如果妻子不能生育,又生性妒忌,不许丈夫纳妾,丈夫有权利休了妻子。
最重要的就是生活作风原因:第二条淫佚,第三条不事舅姑和第五条盗窃。淫佚不用说了。不事舅姑,就是不孝顺公婆。古代对于妻子孝顺公婆要求很严格,必须做到无条件的顺从和无微不至的照顾。
至于第五条盗窃,这里要说明一下,古代没有家庭财产的概念。家庭财产是整个家族共有的,家族的尊长享有对家庭财产的绝对支配权。所以,只要是拿了家族的共同财产,都被视为盗窃,这也给了男方一个休妻的借口。
唐朝法律还有“三不去”作为对七出的约束。妻子如果有这三种行为,那么丈夫是不能休掉妻子的。《唐律疏议》中规定:“虽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
第一,妻子与丈夫共同为公婆舅姑服过三年丧。这代表了妻子的孝顺。丈夫不能休妻。第二,夫妻结婚时丈夫还处于穷困状态,结婚以后富贵了。丈夫不能休妻。人家跟你度过了苦日子,凭什么休人家。第三,妻子家人去世了,休妻等于让妻子无家可归,这时不能休。
七出制度其实是法律单方面赋予丈夫的权利。不过,丈夫也可以选择是否行使这个权利。虽然大部分丈夫都不一定这么干,但关键是只要他想干,就可以干。这对于女性无疑是一种极大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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