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钟桂明律师
25-07-06 11:23 微博认证: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博主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及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签署的《路面工程确认单》,基于项目经理的法定代表权及行业惯例,构成表见代理,其效力及于施工企业,可作为认定实际工程量的依据。

“中间计量数据” 并非法律概念,在双方未最终结算且无证据证明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文件(如确认单)可作为结算依据;实际施工人已提交上述文件完成举证义务的,不因未缴纳鉴定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无效施工合同中,工程款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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