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宿管去世校方是否担责#】7月6日,青岛大学一位宿管人员不幸离世引发关注。青岛大学一名学生表示,#青岛大学去世宿管曾收养多只流浪猫#,生前很爱笑。
针对此事,天津嘉康律师事务所武爱君(@来罐无糖冰可乐吧 )作出解读:宿管在校内去世,需要从死亡原因和雇佣关系性质综合判断。休息室本身具有工作和休息双重职能,在确定是在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才有可能认定“工亡”。进一步需要确定的是主体关系,即宿管是跟物业、学校、第三方派遣单位中的谁构成劳动或劳务关系,在构成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表示,物业和学校即便不与宿管构成劳动关系,作为场所的管理者和所有者,仍有安全保障义务,如进行高温防暑提示、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用品等。若未尽到上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未及时施救,则有可能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青岛大学凌晨发情况说明# (大河报豫视频)http://t.cn/A6DDrpv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