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界的造词运动实在太厉害了,法教义学我都没看懂,又开始提法释义学了。
弱弱滴说一句:法教义学也好,法释义学也好,你们告诉我,跟法解释学相比,有啥真正新颖和进步之处吗??
王利明教授:…德国的法教义学,对于我国法学界而言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法教义学…很难为我国所完全继受。并且,“法教义学”这一名称具有误导性,其内容具有局限性,其方法具有封闭性。为了克服法教义学的上述缺陷,有必要构建中国自主的法释义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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