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强险的强制性以及交强险、商业险的赔付原则
●交强险的强制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十七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 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六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法释〔2024〕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交强险的赔付只区分“有责”和“无责”,不区分具体责任比例: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根据《银保监会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0〕41号】第四条【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规定,“为更好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作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研究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赔付由商业险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一般情况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若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若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若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若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若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双车事故,若一方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该机动车一方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若一方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该机动车一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若一方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该机动车一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三车事故,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全责、无责、无责,按照100%、0%、0%承担赔偿责任;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主责、主责、次责,按照40%、40%、20%承担赔偿责任;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共同主责、次责,按照70%、30%承担赔偿责任;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同等责任,按照各自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主责、次责、次责,按照60%、20%、20%承担赔偿责任;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主责、共同次责,按照70%、30%承担赔偿责任;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主责、次责、无责,按照70%、30%、0%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多车事故,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全责、无责,按照100%、0%承担赔偿责任;其余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