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拍案 25-07-09 18:11

【周泽:就宁远喜/温惠案再回应李宇琛】
此前我发表了一篇与为宝丽华集团和宝新能源实际控制人叶华能一方站台的商单写手李宇琛了断前缘的文章,系统回应了李宇琛对我的攻击。http://t.cn/A6kv82mQ
今天,我又看到了一篇李宇琛批判我的文章。 http://t.cn/A6kASjEG
尽管很多朋友都劝我不要理他,否则没完没了。但我觉得,无论李宇琛是个什么样的人,他所说的涉及事实真伪,以及当事人罪与非罪,我作为辩护人都不应该无视。因此我决定再次回应李宇琛,也算是为当事人辩护的一种方式吧。
在李宇琛批判我的最新文章中,有这样一段内容——“当被告人宁远喜和温惠在庭上,获得了远超规则允许的、长达数小时的发言时间,讲述着‘地主与放牛娃’、‘叶某下跪’等一系列充满悲情与阴谋的‘豪门恩怨’时,周泽和他的支持者们,用一篇篇‘客观详实’的旁听记,将这些极具传播力的单方陈述,迅速铺满了整个法律人的舆论场。彼时,他们是‘司法公开’最坚定的推动者。但从庭审的第三天起,当公诉人开始发问,当诉讼代理人开始:出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时。辩方及其支持者那些原本高产的社交媒体,却像被按下了静音键。案件已经进入了对那3000万资金去向的实体审理,进入了最需要‘公开辩护’的硬仗阶段:周泽却沉默了。他没有再对案情进行‘公开辩护’。”
对这段话,我谨作以下澄清:

1、被告人宁远喜、温惠在法庭上陈述案件起因以及对被告人供述的排非理由,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不是李宇琛文章所称“远超规则允许的”发言。

2、我作为辩护人,除了回应为宝丽华集团及宝新能源实控人叶华能一方站台的批评者徐昕及李宇琛(李宇琛是承认接了叶华能一方商单的。我判断徐昕为叶华能一方站台的根据包括:徐昕转发、点赞叶华能一方污名化宁远喜、温惠的文章;在我们辩护宁远喜、温惠案备受舆论关注之时,他批评“有律师明知犯罪而强辩”、“炒作”;徐昕弟子代理诉讼及以法务身份参与宁远喜、温惠案旁听、写作;徐昕团队案例宣传很多都会说到未作为诉讼参与人代理或辩护案件的徐昕在幕后的贡献),我对宁远喜、温惠案没写过什么“旁听记”;旁听人员客观详实记录庭审情况的旁听记,由他们文责自负。而且,在被告人对起诉书发表意见这样的诉讼环节,当然就是被告人单方陈述,旁听人员如实记录无可指责。李宇琛关于“周泽和他的支持者们”,“用一篇篇‘客观详实’的旁听记,将这些极具传播力的单方陈述,迅速铺满了整个法律人的舆论场”的说法,将我与写旁听记的旁听者捆在一起批判,无论对我,还是旁听人员,均属无端指责。

3、我没有,也无权要求任何人(除了由我发工资的助理)旁听宁远喜、温惠案,并写旁听记。李宇琛所称“一篇篇‘客观详实’的旁听记”,没有任何一篇是我安排旁听人员写的。旁听人员是否旁听,旁听多久,写不写旁听记,都是他们的自由。没有接受商单、无需“奉旨写作”,也没有那么多闲暇坚持旁听,而未坚持旁听、坚持写旁听记,完全是正常的。李宇琛文章关于庭审第三天“当公诉人开始发问”,诉讼代理人开始“出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时,“辩方及其支持者那些原本高产的社交媒体,像被按下了静音键”,完全是精神胜利法似的臆淫。

4、在案件开庭前,当事人家属在网上披露的、有录音等证据证实的梅州市委政法委书记梁维等官员施压温惠,让其站在叶主席一边指证宁远喜的所谓“录音门”;叶华能安排人买贿赂案卷的所谓“买卷门”,等等事件,在我介入该案时,就已在网上曝出了。我参与辩护后,也转发、评论过该等事件。但在案件审理期间,我没有就检察机关的具体指控事实进行过所谓的“公开辩护”,将旁听人员写的旁听记,等同我的“公开辩护”,是不得要领的。

5、李宇琛关于案件进入实体审理,诉讼代理人出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周泽却沉默了”的说法,让人误以为诉讼代理人出示了什么一招制敌的证据,让辩护人无话可说,被告人犯罪已经板上钉钉。
实际上,案件审理目前只是完成了发问,尚未进入举证、质证环节,李宇琛所称诉讼代理人出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实际上是诉讼代理人结合宁远喜、温惠的微信聊天内容截图进行发问,而多位辩护人也同样结合该份证据进行了发问,因为该份证据中宁远喜发给温惠的留言关于要追究叶华能等人诬告陷害责任等内容,实际上正是对宁远喜、温惠案有利的证据,而不是什么不利证据。
对于宁远喜、温惠案,叶华能假手公安机关解决与宁远喜的股票代持纠纷,通过公安收集仲裁证据;宝丽华集团人员通过擦拭“叶华能”签名变造证据报假案诬告陷害宁远喜;梅州市委政法委书记梁维等官员施压温惠,让其站在叶主席一边指证宁远喜;公安伪造受案登记表、换页变造证人证言;温惠被违法罢免省人大代表;公安在36度的高温天将温惠置于车内闷烤而后将其置于空调房审讯,而且审讯到凌晨,不得正常休息睡眠,以致将温惠搞得高烧39度多,并在一天之内拿下此前已坚持无罪辩解半年之久的温惠断崖式认罪供述;叶华能头天到温惠家里向温惠一众家人下跪,表示没有告温惠,称会找梁维把温惠救出来,次日公安即将温惠带回家由其丈夫陪同洗澡,告知叶华能下跪的情况,让温惠误信叶华能会“救”她,并在公安诱骗下继续配合指证宁远喜,还根据办案人员要求写出对公安的道歉书、对叶华能的悔过信,直到被批捕才发现上当并彻底翻供;等等事实,都表明,本案就是财阀操作公权造成的冤案、错案。我作为辩护人,不可能沉默!李宇琛关于“周泽沉默了”的说法,完全是其一厢情愿。

6、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职务侵占根本不存在所谓“3000万元资金去向”的问题。我不知道,李宇琛所谓“3000万元资金去向”的问题,是从哪里来的。
本案中与3000万挨点边的,是宁远喜实际控制的大中房地产公司以1500万元受让早已公告要去地产化的宝新能源房产,过户时按税务部门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计税评估价3038万元(计税评估价实为3038.476万元,这里去掉小数点后面数字取整。后面的数据均为略去小数点后面数字的取整数据),进行了完税。对该计税评估价,评估人员证实,他们根本都没有参与评估。
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房地产过户的计税评估价,并不等于房地产市场价,也不等于实际成交价。实际上,案涉房产是宝新能源2010年12月底受让的,当时的转让价格是1149万元,过户的计税评估价是2387万元。三年后的2014年转让价1500万元,过户计税评估价3038万元,是完全正常的!对此,宝新能源的财务人员、参与指证宁远喜的丁某珍在其笔录中也坦言,那个房子三千多万是卖不出去的。
我相信,如果李宇琛能够到场旁听庭审,就不至于在其文章中出现所谓“3000万元资金去向”这样根本不存在的问题了!
更重要的是,案涉房产作为上市公司宝新能源资产,却是由宝新能源大股东宝丽华集团实控人叶华能安排为其打工的宝丽华集团总经理温惠去处理的。这说明,宁远喜作为上市公司宝新能源的董事长,就是个虚名,根本无权处理宝新能源资产,宝新能源的财产处置是实控人叶华能说了算。温惠的辩解一直都称处置宝新能源房产是叶华能决定的,1500万元的价格也是叶华能定的,还让其问过租户要不要买。租户不买,宁远喜与温惠闲聊知道情况后才决定购买,并让作为梅州本地人的温惠找亲戚身份证登记成立公司受让的。

另外,为将宁远喜、温惠告进班房的宝丽华集团和宝新能源实控人叶华能一方站台的李宇琛,在其多篇文章中提到宁远喜、温惠被指控职务侵占涉及的所谓“两本账”问题,似乎无论被告人宁远喜、温惠怎么辩解,仅凭这“两本账”,就能够对宁远喜、温惠定罪了。这显然又是李宇琛的一厢情愿。
对于宁远喜1500万元受让宝新能源房地产的问题,前面已经说明。
对于930万元财务顾问费的问题,宁远喜始终辩解是受叶华能之托为宝丽华集团融资3.1亿元,叶华能决定给他的所节约融资成本1个点的融资奖励,因为他是上市公司董事长,在母公司拿钱不合体例,叶华能让其找一个干净的公司来接受这笔奖励款,其才成立了宝献公司以融资顾问费接收了这笔奖励。温惠的辩解则是叶华能交待让其填单支付财务顾问费,说收款单位和信息由宁远喜提供。温惠填的付款报批单上“批准”栏原本有叶华能签字,报案时被人擦拭掉了,但后来被辩护律师看出来,要求鉴定,梅州委托的鉴定机构说鉴定不了,顺德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给鉴定出来了。

如果对宁远喜、温惠定罪像李宇琛说的这么简单,叶华能一方就不至于通过原梅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梁维(现已被免除常委和政法委书记职务)、副市长温向芳(已被双开)、梅县区委书记温助民、梅县政法委书记张小兰、梅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明仰等一众领导干部对温惠施压,让其站在叶华能主席一边,配合指证宁远喜,在未得逞的情况下,又通过罢免温惠省人大代表而不是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对温惠进行关押逼取其供述,还通过梅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陈某英做说客,对温惠进行劝降了。

发布于 贵州